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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6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0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薛承泰(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裁判日期: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