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66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9年09月13日以「半導體晶片封裝基板」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按異議理由書之實質內容係主張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3年11月29日以(93)智專三㈡04099 字第093210553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