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56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4 日以「具重置功能的胎壓偵測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商標),並於92年5 月21日公告。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者)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經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敦揚科技股份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