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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8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26號原 告 長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24日以「套筒表面處理方法及其成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8月17日以(94)智專三㈢05025 字第094207577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