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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8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68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2 月7 日以「電子散熱器之風扇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及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原告則於93年8 月26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為其與93年3 月1 日之審定公告本比較,係將第2 項併入第1 項,未變更實質內容,且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乃依該修正本審查,並於94年7 月20日以(94)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4206589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