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月10日以「腳踏車空心曲柄之製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 月19日以(94)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4207635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