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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8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8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布萊吉爾國際公司(BRAGEL INTERNATIONAL INC. )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布萊吉爾國際公司(BRAGEL INTERNATIONAL INC. )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6日以「黏貼式乳形提升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主張優先權,申請書載明受理該申請案之國家為美國,申請日西元2002年5 月31日,申請案號為第10/159251 號。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參加人復於92年9月26日申請再審查之同時,申請修正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並變更專利名稱為「黏貼式乳形提升系統及其使用方法」,嗣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3年3 月26日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0條之1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於專利異議答辯時,先後於93年4 月30日、93年11月5日、94年4 月13日及94年4 月22日4 次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申請將專利名稱變更回復為「黏貼式乳形提升系統」。經被告審查,爰於94年7 月28日以(94)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4206905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