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94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楠梓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1日以「高爾夫桿頭之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月22日以(94)智專三(一)02068字第094207689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楊 莉 莉法 官 林 文 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