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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9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968號原 告 神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課予義務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 項復規定甚明。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7日以「雙向傳輸智慧型呼叫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0條之1 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6 月27日(94)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4205907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業經進行2 次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或為言詞上之陳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