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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101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01號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 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複 代 理人 謝智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2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09206205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及更審前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87年12月4 日以「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嗣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合併而消滅,原告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參加人不服,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002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審理。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參加人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不具有產業利用性:判斷系爭案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係以說明書之記載為準,與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無關。而系爭案無法達成變換組合之新型創作目的,為未完成之新型:

⑴系爭案第1、2圖部分:

系爭案第1 圖所示之散熱板20無第2 圖所示之卡鉤板

241 。系爭案第2 圖所示之腳架30兩翼片33底端設有卡鉤331 ,且翼片32兩側設置卡鉤321 ;系爭案第1 圖所示之腳架14翼片142 、143 則無第2 圖所示之卡鉤板33

1 、321 。由上述比較可知,系爭案第1 、2 圖所示散熱板、腳架之構造均不相同。第2 圖之腳架30無法與第

1 圖之散熱板20相組合;或第1 圖之腳架14無法與第2圖之散熱板20相組合。因此,第1 、2 圖所示之散熱板、腳架為二不同散熱器結構,彼此間無法作變換組合。

⑵系爭案第4 、5 、6 圖所示散熱板40(20、60)、腳架

35(14)及面板50(53)之構造均不相同。第4 圖之腳架35無法與第5 、6 圖之散熱板20、60相組合(第5 圖之散熱板20未設定位柱441 、46;第6 圖之散熱板60所設定位柱66供面板53結合之用,無法供腳架35結合);或第5 、6 圖之腳架14無法與第4 圖之散熱板20相組合(第4 圖之散熱板40設有定位柱441 、46,使第5 、6圖之腳架14之肋板141 無法卡掣於卡合槽44);以及第

5 、6 圖之面板50、53亦無法變換與其散熱板40、60相組合。因此,第4 、5 、6 圖所示之散熱板40(20、60)、腳架30(14)及面板50(53),各為不同散熱器結構,彼此間無法作變換組合。

2.系爭案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為未完成之新型,欠缺產業利用性:

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及所附圖式可知,系爭案之散熱器結構可由「面板、腳架及散熱板」,或僅由「腳架與散熱板」組合成二種不同散熱效率的散熱器結構;然針對二種散熱器結構「為何可以達成二種不同散熱效率?」,以及「究竟是有面板之散熱器結構會有較佳,或是沒有面板之散熱器結構會有較佳?」,於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中均未加以說明。系爭案二種不同散熱效率的散熱器結構差異,主要在於面板之有無。系爭案為達成較佳之散熱效率,「究竟是因為更換面板之有無而達成,或是藉由更換散熱板之大小而達成;以及二者之差異為何?」,於系爭案之說明書中均未說明。系爭案之散熱器結構係設置於CPU 元件表面,此乃將散熱器結構之散熱板直接貼於CPU 元件表面,屬於系爭案所公知之習知技術。由專利說明書所載「本創作設計,可針對不同面積的CPU 元件加以設置,而只要更換適當大小的散熱板即可達成﹝達成不同散熱效率﹞」之技術內容以觀,當CPU 元件有不同之散熱需求時,需要更換散熱板﹝更換散熱板之面積大小﹞;惟針對「當散熱板面積大小有變化時,面板之面積大小是否亦應作相同變化?」等問題,系爭案並未提出說明。再者,當系爭案之散熱板面積大小有變化時,面板之面積大小若亦作相同之變化,則系爭案顯然需將散熱板與面板作同時之變更,而無法達成其「只要更換適當大小的散熱板即可」之創作目的,係為未完成之新型。

3.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⑴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用「其特徵在於」字句,

將習知技術載述於其特徵之外─「散熱板的板體中設置凹陷部,凹陷部周緣的板體上佈設若干鰭片,鰭片的間隙中設置卡合槽」構造,為習知之片斷技術;系爭案之特徵僅在於:「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 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

⑵系爭案組裝技術手段係一上位概念之技術手段,且於系

爭案說明書及所附圖式中有多種不同之實施例,惟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

①引證1(即86年1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追加

一號「各圖中揭示「安裝盤11被螺絲4 固定於散熱座

2 」之技術,其以螺絲4 鎖固之組裝技術手段,與系爭案第5 圖所揭示面板50用螺絲通過穿孔52鎖入散熱板20鰭片23之間隙為其組裝之技術手段相同。

②引證2 揭示「固定座10組裝於散熱片30」之技術。其

以固定彈片14與散熱片30卡制之組裝技術手段,與系爭案第4 、6 圖所揭示用套管371 、55與定位柱441、66卡固或套固之組裝技術手段相同。

③引證1 之散熱座2 設有凹陷部21,其亦可以供系爭案

第7 圖所揭示之習知風扇座70組裝,且引證1 以螺絲

4 鎖固之組裝技術手段,亦與系爭案第5 圖所揭示面板50用螺絲通過穿孔52鎖入散熱板20之組裝之技術手段相同。系爭案僅係引證1 與系爭案第7 圖所揭示之習知片斷技術相加。

④引證1 之散熱座2 凹陷部21,其亦可以供引證2 之固

定座10(系爭案稱面板10)、散熱風扇20(系爭案稱腳架14)組裝,且引證2 以固定彈片14與散熱片30卡制之組裝技術手段,亦與系爭案所揭示卡固或套固方式為等效性之同一技術手段。系爭案僅係引證1 與引證2 所揭示之習知片斷技術相加。

⑤系爭案雖具有「面板、腳架、散熱板」或「腳架、散

熱板」彈性組合之兩種不同散熱器結構,然其無功效之增進:

系爭案各實施例所揭示之面板、腳架、散熱板構造係各不相同而無法通用,不具產業利用性。況且,就系爭案所稱之更換「面板、腳架、散熱板」或「腳架、散熱板」之彈性組合,亦無法改變其散熱效率,未能增進功效。再者,就系爭案所述「僅更換適當大小之散熱板」而言,亦不切實際。若僅更換使用較小之散熱板時,則其原有較大面積之面板、腳架,即無法被安裝使用;而更換成較大面積之散熱板時,如使用較小面積之面板、腳架(包括風扇13),亦無法達到較佳之散熱效率。此與系爭案所欲增加散熱效率之設計相違背,因此,系爭案亦未能增進功效。

4.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項不具進步性:⑴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均為其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附屬項,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慮。爰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所載之技術內容亦僅為其獨立項之細部描述,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腳架的數肋板末端向上彎

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之技術手段,係引證1 已公開之習知片斷技術;而系爭案「翼片下側可設置卡鉤,而散熱板對應於卡鉤處設置鋸齒型卡鉤板,使得腳架的數肋板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時,卡鉤可與鋸齒型卡鉤板互為卡掣」之技術手段,亦與引證2 之「固定彈片14同向彎折形成數個卡制片142 ,及卡制片16與扇葉周緣凸設凸肋相卡制」之技術手段相同。

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散熱器結構由面板、腳架

及散熱板組成」之技術手段,係引證2 已公開之習知片斷技術;而系爭案「面板底端適當處可設置卡鉤,且散熱板對應於卡鉤處可設置鋸齒型卡鉤板,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卡鉤與鋸齒型卡鉤板互為卡掣」之技術手段,亦與引證2 之「固定彈片14同向彎折形成數個卡制片142 ,及卡制片16與扇葉周緣凸設凸肋相卡制」為同一技術手段,且其作用、功效相同。

⑷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腳架的數肋板末端向上彎

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之技術,係引證1 已公開之習知技術;而系爭案「翼片下側可設置套管,而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則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時,套管可套固於定位柱上」之技術手段,亦與引證3 之「扣連構件53之插栓部532 可嵌套於固定孔52中」技術手段及作用、功效相同,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⑸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該面板底端適當處可設置

套管,且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可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套管套固於定位柱上」之技術手段,係與引證3 「扣連構件53之插栓部532 可嵌套於固定孔52中」之技術手段及作用、功效相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為面板及腳架各呈獨立型態,可視不同

CPU 所需之散熱效率,提供面板,腳架、散熱板或腳架、散熱板兩種散熱器構造;圖式1 及2 正為系爭案兩種不同之散熱器構造,一具面板,另一則無,即使散熱板大小不變,二者之散熱功效當然不同;原告所陳系爭案為「未完成之新型」亦不正確,系爭案之重點為面板與腳架由習知相互依存,改為互相獨立型態,因此可選擇性搭配或捨棄面板加以組合,若依原告所言,第2 圖之卡鉤板241 、第

4 圖之定位柱441 及第6 圖之定位柱66雖均未於圖式1中出現,惟經由此些特定實施例,均可完成不必搭配面板,直接結合腳架與散熱板,當然可達互為變換組合之功效。

2.引證1之安裝盤為特定型態之裝設構造,鎖固時使用螺絲亦與系爭案腳架與散熱板間卡固或套固方式不同;引證2利用固定彈片卡制於散熱鰭片上之散熱風扇固定座,並未揭示可搭配或捨棄面板之散熱構造,無法達到彈性組合功效;引證3旨在藉彈性扣持件緊密扣連晶片於晶片插座及散熱板間,以迅速將晶片冷卻器插置於晶片上,不僅其組裝定位構造與系爭案互異,亦未揭露二種彈性組合之散熱器構造;換言之,系爭案主要技術特徵之面板、腳架、散熱板或腳架、散熱板兩種可互為變換組合構造,並未於引證1 至3 中揭露,引證案均不具證據力,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3.產業利用性須說明書整體觀察,判斷是否可達到創作目的。按照專利說明書第5 、9 頁創作說明的記載,可以達到其創作目的,沒有不具產業利用性的問題。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係由風扇座及散熱板加以構成,散熱板的板體中設置凹陷部,凹陷部周緣的板體上佈設若干鰭片,鰭片的間隙中設置卡合槽,此一散熱器之風扇座,係設置成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形態,而可依CPU 元件所需要的散熱效率加以組合,使得散熱器結構可以面板、腳架及散熱板加以組成,或僅將腳架裝設於散熱板中加以組合,而能適當的區隔出二種不同散熱效率的散熱器結構,使其可針對不同運算頻率的CPU 元件加以組裝,達到更具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之功效,並且系爭案設計可針對不同面積的CPU 元件加以設置,而只要更換適當大小的散熱板即可達成。因此,系爭案具有多種組合方式,而能適於各種CPU 元件之散熱加以使用。

2.依90年10月1 日之「專利審查基準」,對於新型專利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之基本要件,應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逐項審查。

3.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沒呈現在引證1 、2 之中,引證1 創作目的,係針對原案設有對稱突耳之安裝盤,使該安裝盤嵌置於散熱座所設之由凸塊構成的圓形空間,使其能達到裝配容易之目的,其為達成裝配容易目的,是利用螺絲鎖固定方式,使安裝盤1 能穩固的與散熱座2 加以鎖固,引證1 不具有面板結構,而引證2 創作目的係針對習用散熱片上方所裝設的散熱風扇,隨著加強中央處理單元的散熱效果,需將散熱鰭片增長,造成鎖設的螺栓隨著增長之組裝不便,以及因為習用扇葉受限於殼體設置僅能帶動空氣縱向流動,無法使空氣橫向流通之缺點,所為之改良創作。引證2 雖具有固定座10,惟其固定座10是以側面周緣所設置的固定彈片14,及其末端反向彎折所形成的

V 字形彎折彈片142 插設在散熱片30的使彎折彈片152 、

154 可卡制於兩散熱鰭片32的間隔縫隙間,再將散熱風扇

20 之 凸肋24插設於卡制片16,使散熱風扇20定位於固定座10 中 完成組裝,引證2 不能隨意的組合在引證1 中,引證1的 散熱座2 各角落所設置的固定柱23之高度形成凹陷,是為了提供安裝盤1 各突耳11、12、13、14末端垂直面11 1 、121、131 、141 之頂端所橫向延伸而成的片狀平台112 、122 、132 、142 之抵靠設置,以及利用螺絲加以鎖固,引證2 固定座10之固足彈片14末端所形成的V字形彎折彈142 ,不能任意的插入引證1 之散熱座2 的散熱鰭片的間隔縫隙中,即使勉強插入亦會造成無法穩固定位,亦即,引證1 、2 與系爭案不同,引證2 的組成結構並無法達成穩定的扣持卡固效果。加上散熱風扇20之扇葉22旋轉所可能產生的扭矩作用及震動,以及彈片會有彈性疲乏的問題產生,都可能造成固定座10鬆脫。再者,引證

1 、2 不能任意組合,不足以否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確具之進步性要件。

4.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5 項,分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中,其技術特徵之比對,自應以第1 項之「獨立項」與各「附屬項」的結合為整體技術內容,與引證

1 、2 、3 的組合進行比對,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項仍具進步性: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的整體技術內容與引證1之第

1 至3 圖不同,引證1 的整體技術內容,不能任意組合搭配具卡鉤之習知技術,引證1 利用螺絲鎖固定方式,使安裝盤1 能鎖固在散熱座2 上方,並不能讓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系爭案,因此,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具進步性。

⑵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項的整體技術內容與引證1 、2

之組合技術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項,是由面板、腳架及散熱板所組成,於面板底端適當處設置卡鉤,且散熱板對應於卡鉤處設置鋸齒型卡鉤板,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卡鉤與鋸齒型卡鉤板互為卡掣,此不同於引證1 的螺絲鎖固方式,且不同於引證2 的固定座10周緣所設置的固定彈片14、15係以彎折彈片142 、152 插入散熱鰭片32的間隔縫隙中,引證1 、2 不能任意組合,其強行組合,仍沒有揭示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技術內容,即熟習該項技術者仍難以引證1 、

2 之組合而易於達成系爭案。⑶專利申請範圍第1 、4 項的整體技術內容與引證1 、3

之組合技術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第1項,是指散熱器結構若由腳架及散熱板所組成,該腳架的數肋板末端向上彎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翼片下側可設置套管,而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則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時,套管可套固於定位柱上。而引證1之螺絲鎖固方式與系爭案不同,引證3 之創作目的係針對習用散熱片的扣合裝置、扣接件之缺點所為之創作設計。引證3之組成結構,用彈性扣件1彈性頂壓於散熱板2上,並於散熱板2上設置風扇

5 ,其風扇5 結構為一般習知的殼體型風扇,而與系爭案之風扇座係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並不相同,引證3 的技術手段所強調者,係彈性扣件1 兩端形成第一扣部11及第二扣部12,而藉由第一扣部之穿孔111 扣在晶片插座3 側端突塊31,並以第二扣部12末端兩側所形成的彈性壓按部121 ,及彈性壓按部121 內緣分別相對對突伸一扣鉤122 而組成一扣孔120 ,扣持於晶片插座

3 另側端之突塊31,而能便於組裝拆卸晶片冷卻器,亦即,引證3 之組成結構、特徵及技術內容與系爭案完全不同,並且,引證3 與引證1 分別為不同的技術特點,就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並不能就引證1 、3 之組合,即輕易的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的整體技術內容與引證1 、2

、3 的組合技術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是指散熱器結構若由面板、腳架及散熱板組成,該面板底端適當處設置套管,且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套管套固於定位柱上,此不同於引證1 的螺絲鎖合結構,不同於引證2 的固定彈片

14、15之彎折彈片142 、152 插入散熱鰭片32的間隔之組合結構,且不同於引證3 利用彈性扣件1 彈性頂壓於散熱板2 上,並於散熱板2 上設置風扇5 之組成結構,亦即,引證1 、2 、3 分別具有特定的整體技術內容,其不能任意組合,即使任取引證1 、2 、3 之局部特點,仍不能組合出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技術內容,因此,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具進步性。

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87年12月4 日申請專利,被告於90年4 月6 月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次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 項所明定。惟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二、依卷附新型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案係:

1.一種改良型CPU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係由風扇座及散熱板加以構成,散熱板的板體中設置凹陷部,凹陷部周緣的板體上佈設若干鰭片,鰭片的間隙中設置卡合槽,其特徵在於: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中,散熱器結構若由腳架及散熱板組成,該腳架的數肋板末端向上彎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翼片下側可設置卡鉤,而散熱板對應於卡鉤處設置鋸齒型卡鉤板,使得腳架的數肋板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時,卡鉤可與鋸齒型卡鉤板互為卡掣。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中,散熱器結構若由面板、腳架及散熱板組成,該面板底端適當處可設置卡鉤,且散熱板對應於卡鉤處可設置鋸齒型卡鉤板,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卡鉤與鋸齒型卡鉤板互為卡掣。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中,散熱器結構若由腳架及散熱板組成,該腳架的數肋板末端向上彎折,且向外延伸出翼片,翼片下側可設置套管,而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則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時,套管可套固於定位柱上。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中,散熱器結構若由面板、腳架及散熱板組成,該面板底端適當處可設置套管,且散熱板對應於套管處可設置定位柱,使得腳架的數肋板可置入散熱板的凹陷部,並且,面板的覆蓋可令套管套固於定位柱上。

三、原告於異議時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5項特徵之獨立設置面板及腳架及其組合於散熱板並不具產業利用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5項之特徵顯然係由引證1第1圖至第3圖,引證2之第1圖至第4圖及引證3之第6圖、第7圖之選擇片段組合技術加簡單修飾完成,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語。本件爭點應為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

四、系爭案係關於一種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此一散熱器結構,係由風扇座及散熱板加以構成,風扇座則包含各自獨立形態的面板及腳架加以組成,藉此設計,而可依不同CPU元件的散熱效率之需求,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而能達到更具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之實用功效。系爭案於專利說明書載明習知散熱器結構在實際製造上,必須針對特定尺寸的CPU 元件加以製造,並且其所能提供的散熱效率已經特定在某一特定的範圍之中,而不具彈性異動之可變換性,例如英代爾公司所生產的奔騰系列CPU 元件,其運算頻率由75Mz到450Mz 各種等級,或未來可能製造出高於450M

z 之運算頻率的CPU 元件,而各頻率不同的CPU 元件,其所需要的散熱功效各不相同,而此一僅能提供單一散熱效率之散熱器結構,即有難以適用於不同的CPU 元件,其設計所不足之處確有加以改良之必要。系爭案設計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改良型CPU 散熱器組合結構,其係風扇座及散熱板加以構成,散熱板的板體中設置凹陷部,凹陷部周緣的板體上佈設若干鰭片,鰭片的間隙中設置卡合槽,其中,風扇座係由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所組成,而可依不同CPU 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達到更具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之實用功效。上開說明書之內容已就系爭案創作目的,構造組成加以具體說明。系爭案依其組成風扇座(含面板、腳架)、散熱板元件觀之,在電子資訊產業並無不能被製造實施之情形,系爭案本質上既能被電子資訊產業所製造實施,亦非不能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以達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之創作目的,即合於產業利用性之專利要件。至於系爭案之技術內容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所可輕易思及或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具顯然功效之增進則係進步性審究之另一問題。而依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形式,使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則係屬專利法有關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問題。原告主張依系爭案說明書圖式記載無法達成變換組合之新型創作目的,為未完成之新型,或系爭案究竟如何達成較佳之散熱效率,於系爭案之說明書中均未說明部分,並非產業利用性審究範圍。況系爭案之技術改良重點在由習知相互依存,改為互相獨立型態,因此可選擇性搭配或捨棄面板加以組合,因此系爭案第2 圖之卡鉤板241 、第4 圖之定位柱441 及第6 圖之定位柱66雖均未於圖式1 中出現,惟該等特定實施例,均可完成不必搭配面板,直接結合腳架與散熱板,達互為變換組合之功效,未必是作實施例間之變換組合,原告指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之產業利用性要件,非屬可採。

五、引證1 係86年1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追加一號「中央處理器用冷卻風扇之固定裝置」新型專利案,其主要係將原案安裝盤所設之突耳以水平、垂直延伸至散熱座之頂點,並於突耳之末端設有供螺絲穿設之通孔,且使散熱座之定位孔外形輪廓設為與該安裝盤相當,但尺寸略大,使該安裝盤得以嵌置於定位孔後,其突耳末端平貼於散熱座四個頂點之固定柱,而能以螺絲穿設突耳末端之通孔而將安裝盤鎖固於散熱座。引證1 第1 圖至第3 圖所顯示者為特定型態之裝設構造,不能如系爭案凹陷部作為通用型裝置,其安裝盤係以突耳末端平貼於散熱座四個頂點之固定柱,再以螺絲穿設突耳末端之通孔而將安裝盤鎖固於散熱座,而系爭案第5 圖所揭示者係面板50,並非翼片142 用螺絲通過穿孔52鎖入散熱板20鰭片23之間隙,其組裝之技術手段仍有不同。況系爭案技術特徵在於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 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但引證1 並未揭露此一特點。引證2 係86年12月21 日審定公告之00000000號「中央處理單元散熱風扇之固定座」新型專利案,引證2 揭示固定座10組裝於散熱片30之技術,依其說明書及圖式(第1 圖至第4 圖),其以固定彈片14、15卡制於散熱鰭片32間隙中,與系爭案於腳架及面板上設置卡鉤321 、12及散熱板上設置對應卡鉤板241 、26之構造並不相同(圖式第1 圖、第2 圖、第3 圖參照),亦與系爭案第4 、6 圖所揭示用套管371 、55與定位柱441 、66卡固或套固之組裝技術有異。且引證2 仍未揭示系爭案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 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之技術特徵。引證3係87年1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晶片冷卻器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其係藉由一彈性扣件彈性頂壓於該晶片冷卻器之一散熱板上,並使該彈性扣件之一端鉤扣於一晶片插座之一側突塊,且於該彈性扣件之另一終端自兩側分別相對彈性延伸一扣鉤,以於使用者相對壓按該兩扣鉤時,擴張由該對扣鉤間所界定之扣孔以扣連於該晶片插座之另端突塊,俾將一晶片緊貼夾持於該散熱板及該晶片插座間。引證3由其圖式第6 圖、第7 圖之扣連構件53於塞塊531 之一側端必須配置額外成型出撐片531a,每一風扇之定位須4 個扣連構件配合,與系爭案將套管一體成型於面板、腳架,及在散熱板相對應處一體成型之定位柱組裝方式之構造不同。引證

3 亦未揭示系爭案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 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之技術特徵。

六、依上所述,引證1、2、3及其組合均未揭示系爭案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之技術特徵。系爭案藉由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結構而可依CPU元件所需要的散熱效率加以組合,使得散熱器結構可以面板、腳架及散熱板加以組成,或僅將腳架裝設於散熱板中加以組合,而能適當的區隔出二種不同散熱效率的散熱器結構,使其可針對不同運算頻率的CPU元件加以組裝,達到更具彈性調整及變換組合之功效,自具有功效增進。上述引證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而系爭案第2項至第5項之附屬項為第1項結構再進一步界定或限制,其範圍小於第1項,且均具有風扇座包含各自獨立的面板及腳架,而可依不同CPU元件的散熱效率選擇性的將面板、腳架組裝於散熱板中之技術特徵,亦與其獨立項同具進步性。

七、從而,被告以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本院依系爭案、引證案專利說明書及兩造之陳述已可作成判斷,得心證之理由業如前述,事證已臻明確,兩造亦陳明無送鑑定之必要,故不另送鑑定,應併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