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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1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教育部96年6 月6 日台高(四)字第0000000000B 號處分行政爭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95年度訴更一字第116 號私立學校法事件,原告主張:

原告係台北醫學院(現為台北醫學大學,下稱北醫)創辦人,緣81年間,被告以北醫第八屆董事會糾紛難解,依據行為時私立學校法第30條解散董事會,隨即遴選11位新董事,並組成第9 屆董事會接管北醫。該等董事既受被告聘任,雙方應為委任關係。被告委聘組成之公益董事會,已改選4 次,延續至今,現為第13屆。該董事會之本質與權源,均來自被告之授權,使北醫如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以行政力主導組成的董事會,永遠接管取代,完全違背了獎勵私人興學的立法精神。被告之接管,應有一定之限度,一旦北醫被接管的原因消失,被告自應將董事會回歸給捐資興學的創辦人。如任由被告所委選的董事會無止境延續,豈不等同政府徵收私立學校交給所委任者經營,此種情況完全破壞了私立學校的基本體制。北醫董事會,自被告接管,迄今已有10多年,北醫歷經10多年的努力,當初被接管的原因確已消失,被告應結束接管的狀態,使北醫回歸至私立學校的正常軌跡。爰請求: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結束對北醫之接管,並終止81年度組成迄今仍存續之公益董事會之委託關係。

三、嗣於本件審理中,北醫之原第8 屆董事洪文宗、陳世爵、徐雅雄、侯明甫、胡坤佑等人向被告提出申請,主張北醫董事會現已無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之情形,因此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8 項規定,請求被告結束前開「接管」,指定原第8 屆董事組成新任董事會,被告於96年6 月6 日以台高(四)字第0000000000B 號函否准,上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業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由於上開行政爭訟事件,訴願理由亦在主張北醫董事會現已無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之情事,而請求被告終止所謂「接管」,指定原第8 屆董事組成新董事會,是如該訴願為有理由,則北醫第8 屆董事會即得重新組成,而得終止被告所謂「接管」狀態,則本件原告訴訟目的即可達成。是該行政爭訟事件牽涉本件訴訟之裁判,殊堪認定。則原告聲請准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裁判日期:20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