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38號原 告 利益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黃章典律師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25日以「高扭力之複合式換向棘輪扳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1年10月28日以(91)智專三(三)05053 字第09189002404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