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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㒞怡 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功績贈與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

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4 月3 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裁判案由:功績贈與金
裁判日期:200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