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71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 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法 官 闕 銘 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