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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39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甲00000000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縣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11月6 日衛署訴字第09500376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台北縣永和市○○路○○號「趙英進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因未設簿冊登錄「Lexotan、Sume、Genclone、Zolpi、Cousin syrup」、未詳實登錄「Diazepam inj(簿冊記載至95年6 月1 日,結存量214 支,95年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207 支)、Xanax (簿冊記載至95年5 月30日,結存量62

6 顆,95年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549 顆)」等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等情形,以及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未依規定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經被告衛生局人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於95年6 月27日前往該診所稽核時查獲,被告乃以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 項規定,於95年7 月10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50054577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本案不經言詞辯論,聲明及陳述依兩造之書狀記載):

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有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處以罰鍰?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目的在管控「管制藥品」的流向,避免有不法情事產生。然不論是「開立處方箋」還是「詳實登載管制藥品之使用情形」,原告均已如實開立與登載,未能於被告衛生局查核當日提出,實因當日院內病患較多,且查核人員未能給予合理時間準備,致相關書面資料無法當場提出。

2.現在科技進步,病患的就醫經過與藥品庫存管理情形,非需以「書面」為之,而得直接紀錄於電腦之中。當日原告已將完整的管制藥品庫存、與病患使用明細,以電腦方式提供現予現場查核人員,原告並依現場查核人員之要求當場聯絡診所電腦公司之工程人員「李正信」以電話連線方式,教導現場查核人員將此等資料列印出來,交由其攜回審核。被告雖已於查核當時即已取得此等資料,但現場查核人員仍要求原告應提出「書面」紀錄,因原告於第一時間無法提供此等「書面」資料,是被告乃認定原告有所違失。事後原告已於95年7 月3 日將相關的書面資料以雙掛號寄予被告,然被告對此等重要資料完全未予理會,率爾作成不利於原告之處分,誠難令人心服。此觀之原處分之第2 頁四、附註(三)所言自明,其謂:「另有關貴診所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等管制藥品未申報之部分,請儘速向被告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補申報。」此等資料原告早就於95年7 月3 日交予被告,然被告竟全然不知?此已足以證明,原處分確實未曾考量過原告事後所提供之資料。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原告未於業務處所設簿冊登載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及Cousin syrup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及未依規定於執行業務處所詳實登載Diazepam inj(簿冊記載至95年6 月1 日結存量214 支,95年

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207 支)、Xanax (簿冊記載至95年5 月30日結存量626 顆,95年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54

9 顆)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且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未依規定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經被告衛生局派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6 月27日於原告業務處所查獲屬實,且經原告負責人(亦為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在案之管制藥品管理人)於訪談紀錄坦承「(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及Cousin syrup)未設置簿冊登載」、「(Diazepam inj、Xanax )雖有設置簿冊,惟未依規定每日登載收支結存情形」及「之前並不知道(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要開立專用處方箋」等詞,並經原告負責醫師簽名蓋章具結在案,其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之事證明確,被告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及第8條 第1 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9條規定,處6 萬元之行政罰鍰並無違誤。

2.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原告既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自應瞭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並予以遵行,其如據實每日詳細管制藥品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何來「相關書面資料無法當場提出」?且被告衛生局95年6 月27日之訪問紀要內容,原告陳稱等詞已如前述,其違反規定之事證明確,此有被告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及訪問紀要附卷可稽,原告縱於事後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仍難謂無疏失。

3.原告提述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等管制藥品未申報之部分,其雖稱早就於95年7 月3 日提交予被告,惟經核所提交係「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及Cousin syrup」95年度之簿冊(未登載完全),非「Lexo

tan 、SUME、Genclone、Zolpi 」自購買迄今之申報資料,被告已於95年8 月22日北府衛藥字第0950067668號函(副本)請原告補件,非原告所訴被告未曾考量原告事後所提之資料。

理 由

一、按「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違反…第8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及第39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係台北縣永和市○○路○○號「趙英進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因未設簿冊登錄「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Cousin syrup」、未詳實登錄「Diazepam inj(簿冊記載至95年6 月1 日,結存量214 支,95年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207 支)、Xanax (簿冊記載至95年5 月30日,結存量626 顆,95年6 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549 顆)」等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等情形,以及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未依規定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經被告衛生局人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於95年6 月27日前往該診所稽核時查獲之事實,有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在卷足據。原告雖稱其未能於查核當日提出,實因當日院內病患較多,兼之查核人員未能給予合理時間準備,致相關書面資料無法當場提出等等。

三、經查,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原告既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自應瞭解前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設置簿冊詳實登載,尚不能以已將完整的管制藥品庫存與病患使用明細,以電腦方式儲存,即認可不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原告以上開管制藥品庫存管理情形,非需以「書面」為之,而得直接紀錄於電腦之中,核非有據。原告為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在案之管制藥品管理人,其於訪談紀錄已坦承「(Lexotan 、SUME、Genclo

ne、Zolpi 及Cousin syrup)未設置簿冊登載」、「(Diazepam inj、Xanax )雖有設置簿冊,惟未依規定每日登載收支結存情形」及「之前並不知道(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要開立專用處方箋」等詞,並有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可以佐憑。原告既未依上開規定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並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即已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縱於事後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仍難謂無疏失。況原告所指其於95年7 月3 日補交被告之資料,經核其所提出者僅係「Lexotan 、SUME、Genclone、Zolpi 及Cousin syrup」95年度之簿冊(未登載完全),而非「Lexo

tan 、SUME、Genclone、Zolpi 」自購買迄今之完整登載資料,仍不能認原告已依上開規定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並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四、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多項規定,處6萬元罰鍰,已屬最低罰鍰處分。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

原告主張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20萬元,為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第三庭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日期:20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