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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6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58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6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楊 莉 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