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重字第0000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任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95年度訴字第3068號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8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重新審理以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為限。若對非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自不得聲請重新審理(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乃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告王淑君之訴訟代理人。而王淑君現任國立臺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臺北護理學院,83年8 月1 日改制前為國立臺北護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臺北護專)圖書館主任,前於民國(下同)72年5 月11日任臺北護專圖書館主任職務,經臺北護專以同年6 月17日72北護專人字第1089號敘薪通知單,核敘薪額新臺幣(下同)245 元。嗣學校改制經臺北護理學院以84年6 月22日84北護人字第1164號令,改派王淑君為館長並自00年0 月0 日生效,歷至94年底核敘薪額710 ,後經臺北護理學院以95年1月6 日北護人字第0950000133號令,改派為該校圖書館主任職務,仍支710 薪額。王淑君不服上開臺北護專72年6 月17日敘薪通知、臺北護理學院84年6 月22日84北護人字第1164號及95年1 月6 日北護人字第0950000133號令,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06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告確定。嗣聲請人以自己名義,對前揭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三、如前所述,本件原確定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68號判決,並非「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且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乃擔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縱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於訴訟進行中亦非不得聲請獨立參加訴訟,並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其未參加訴訟亦顯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核與前揭行政訴訟法284 條所定重新審理之要件,要有未合,是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重新審理之聲請既不合法,其實體之主張即無庸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7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