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0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委會中華民國95年11月9 日勞訴字第09500354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僅以甲○○名義具狀,復未提出由甲○○代理之委任狀,故原告之起訴不合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