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70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8月1日以「組合式風扇及其所使用之扇框結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原告復於92年8 月21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不准修正,且認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95年6 月21日以(95)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5204857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