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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2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21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26日以「改良式風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8月14日以(95)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5206486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