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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53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利益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利益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9 日以「手工具之套筒」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372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9 條、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30日以(95)智專三(一)03011 字第09521008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