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77號原 告 元盛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張哲倫律師孫寶成(技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聚巨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聚巨企業有限公司之前手乙○○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09日以「免拆式格子樑模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93年10月11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246392號專利證書;旋乙○○於94年04月29日向被告申准將該專利權讓與登記予參加人。
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7月06日以(95)智專三㈢06020字第095205334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