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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0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桂齊恆 律師複代 理 人 謝智硯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 理 人 林秀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理想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6日以「理想」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81264號「玉里想」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熱水器、瓦斯爐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註冊,旋於88年10月11日再以審定公告前變更申請書申請變更申請人為訴外人謝春華,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經被告依商標法第86條第2 項規定將其視為獨立商標註冊申請案予以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理想牌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5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4079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於95年9 月11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對前揭異議審定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

2 月15日經訴字第096060618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日期: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