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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3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芳新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