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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4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57號原 告 甲○○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一甲○○前於民國(下同)91年9 月10日以「汽車晴雨窗之構造」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嗣甲○○於95年6 月8 日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予其與另一原告乙○○。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規定,於95年10月14日以

(95)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5208377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2 日經訴字第096060630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