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8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8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