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巨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林 育 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亞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