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16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兼送達代收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096060642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1年4 月3 日以「網路組態設定之方法及其裝置與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2年7 月23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嗣參加人於93年3 月1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前揭修正,未變更實質,准予修正,被告將另行公告,系爭專利並依修正後之內容加以審查,於95年8 月18日以(95)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5206659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可能受損害,爰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⒉被告應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
⒈查,被告之原處分內容,誤謬百出,相互矛盾,難以令人心服,茲將理由詳述如下:
⑴被告認為各引證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略為:
①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②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③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VLAN組態設定記錄比對。
⑵惟,被告卻認為系爭專利至少下列三種技術特徵,係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
①取得相連接埠之MAC位址之技術;②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③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
⑶為說明被告對系爭專利之審查確具有極大過失,而導致作
出錯誤判斷,並造成其所持理由前後矛盾,下文將上述理由比較如下:
①項目1:
A.被告認為各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案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
B.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之理由: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術。
C.比對結果:被告認為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之技術」,卻又謂「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故,被告對此一技術特徵之判斷有誤,審定理由前後矛盾。
②項目2:
A.被告認為各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案即時進行比對MA
C 位址之技術。
B.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之理由: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
C.比對結果:被告認為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案即時進行比對MAC位址之技術」,卻又謂「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故,被告對此一技術特徵之判斷有誤,審定理由前後矛盾。
③項目3:
A.被告認為各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引證二並未揭露系爭案VLAN組態設定記錄比對。
B.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之理由: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
C.比對結果:被告認為「引證二並未揭露系爭案即時進行比對MAC位址之技術」,卻又謂「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故,被告對此一技術特徵之判斷有誤,審定理由前後矛盾。
⑷由上述比較可知,被告之審查確具有極大過失,其作出錯
誤判斷,並造成其所持理由前後矛盾,而此一錯誤審查結果,更造成業界之傷害。冀望貴院能依法,並以公平客觀之態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⒉再查,依系爭專利核准當時之專利審查基準第1-2-20頁針對
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其有關「進步性」的判斷方式,係准予先前技術相互組合,並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依系爭專利核准當時的專利審查基準第1-2-23頁可知,發明專利係將複數個既有之構成要件集合而成,且「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即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則發明專利應認定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則:
⑴即使如被告之異議審定書之理由所述,各引證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惟,被告之異議審定書之理由,既已認定各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部份,係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
⑵再者,系爭專利所達到之目的,係「動態地設定及調整交
換器內部所儲存○○○區○○路組態設定記錄」,而被告有謂「引證五所述之半自動及自動設定VLAN的組態設定」,意即,系爭專利「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
⑶綜上所述,系爭專利集合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如各引
證案)或知識,並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系爭專利理應不具有進步性,且被告所持理由前後矛盾,完全罔顧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難以令人心服,其審查結果想必亦難稱公平合理,望貴院能以公平客觀之態度,依法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⒊查,被告准予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理由,及訴願機
關認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獨立項…是並非單純定位為『物之發明』,應包含『方法之發明』…」之理由有誤,茲將理由詳述如下:
⑴被告准予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理由,係謂「…本
案被異議人於93年3 月15日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4 項第1 款之規定准予修正…」。
①惟,原告認為被告認定系爭案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係符
合「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規定前,應先確定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或者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符合專利法第19條之規定。
②然而,原告依被告之專利審查基準第1-1-1 頁之內容觀
之,專利審查基準所定義之申請發明標的,係為「物的發明」、「方法發明」或「用途發明」之一,然而系爭專利不論是修正前之原申請專利範圍第9 ~20項,或者是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15項,皆是在「物的發明」合併「方法發明」之申請發明標的,並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所定義之申請發明標的,被告理應不准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更應不准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第9 ~20項,故,被告准予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理由,顯不符合專利法第19條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⑵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理由書第6 頁謂「訴願人(即原告)
訴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及9 項所述之技術內容,關係人(即系爭專利之申請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為本件訴訟之參加人)主張保護的是『物之發明』,但其中卻包括『物之發明』以外的『方法之發明』乙節,應不足採」之理由,係同頁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獨立項…是並非單純定位為『物之發明』,應包含『方法之發明』…」。惟,原告依前揭法規觀之,並未有『物之發明』應包含『方法之發明』之發明標的,故,訴願機關顯然對於前揭法規之用事論法,有嚴重錯誤之情事。
⑶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理由書第6 頁又謂「各裝置之操作實
施內的內容,包含相關訊號之感測,或取得訊號之傳送及比對,以及後續之配置或取代更新…」,進而認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獨立項…是並非單純定位為『物之發明』,應包含『方法之發明』…」。
①然而,依被告之專利審查基準第1-1-1 頁謂「『方法發
明』之方法,係指為產生具體且非抽象的結果所施予之一系列的動作、過程、操作或步驟而言。」可知,訴願機關所謂之「各裝置之操作實施內的內容」,應屬於方法發明,並無訴願機關所謂「『物之發明』,應包含『方法之發明』」之發明標的。
②又,訴願機關所謂之「各裝置之操作實施內的內容」,
即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因此,若將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6 及9 項的「各裝置之操作實施內的內容」排除後,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6 及9 項之各裝置,亦以被引證2 所揭露(容後詳述),系爭專利難謂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
⑷綜上所述,被告准予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理由,
及訴願機關謂「訴願人訴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及9項所述之技術內容…包括『物之發明』以外的『方法之發明』乙節,應不足採」之理由,明顯與事實不服,被告及訴願機關疑有偏袒參加人,此舉已失公允,顯有違背法令之虞。
⒋原告認為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並未被
說明書充分支撐,且配合被告與訴願機關之理由,應作更嚴格的解釋,茲將理由詳述如下:
⑴有關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係可區分為下列四個部份:
①藉偵測該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插拔訊號以取得該第一
連接埠上之該第一MAC位址;②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
以獲得一比對結果;③該比對結果顯示該第一MAC 位址不存在於○○○區○○
路組態設定記錄內時,則該更新步驟為將該第一MAC 位址及該第一連接埠配置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④該比對結果顯示○○○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一第
二MAC 位址等於該第一MAC 位址時,則該更新步驟為以該第一MAC 位址和該第一連接埠,取代○○○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
⑵有關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前述四項技術特徵
,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及被告及訴願機關之理由,茲分別說明如下:
①有關系爭專利上述①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未有隻字片語,用以說明該第一MAC位址除可從第一插拔訊號中取得該第一連接埠上之該第一MAC 位址外,是否尚可從其他網路訊號中取得第一MA
C 位址。再者,依被告及訴願機關之理由,皆謂各引證案「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插拔訊號」、「某一連接埠有訊號輸入並不代表該連接埠係被拔除或更換」,故,系爭專利此一部份之技術特徵,應被嚴格解釋為「藉偵測該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插拔訊號,以取得該第一連接埠上被封裝在該第一插拔訊號內之該第一MAC 位址」。
②有關系爭專利上述②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明確說明第一
MAC 位址,係○○○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的何者進行比對,因此,原告依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6 頁謂「○○○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的MAC 位址與網路裝置的
MAC 位址作比對」之內容,將系爭專利②項之技術特徵,解析為「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多個MAC位址」。
③有關系爭專利上述③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明確說明第一
MAC 位址,係○○○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的何者進行比對,因此,原告依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6 頁謂○○○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包含有多個MAC 位址…網路裝置的MAC 位址不等於○○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任一
MAC 位址時,則在○○○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配置此網路裝置的MAC 位址和此網路裝置連接至交換器的連接部」之內容,將系爭專利③項之技術特徵,解析為「該比對結果顯示該第一MAC 位址不等於○○○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任一MAC 位址時,則該更新步驟為將該第一MAC 位址及該第一連接埠配置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
④有關系爭專利上述④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明確說明第二
MAC 位址為何會存在於○○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因此,原告仍依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6 頁謂○○○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包含有多個MAC 位址…○○○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的數個MAC 位址中的一個MAC 位址等於此網路裝置的MAC 位址時,取○○○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此MAC 位址所位於的連接埠」之內容,將系爭專利(D) 項之技術特徵,解析為「該比對結果顯示○○○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數個MAC 位址中的一個
MAC 位址等於該第一MAC 位址時,則該更新步驟為以該第一MAC 位址和該第一連接埠,取代○○○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此MAC 位址所位於的連接埠」。
⑶綜上所述,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應被嚴格的解釋為如下文所示:
①藉偵測該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插拔訊號,以取得該第
一連接埠上被封裝在該第一插拔訊號內之該第一MAC 位址;②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
多個MAC 位址;③該比對結果顯示該第一MAC 位址不等於○○○區○○路
組態設定記錄之任一MAC 位址時,則該更新步驟為將該第一MAC 位址及該第一連接埠配置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④該比對結果顯示○○○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數個
MAC 位址中的一個MAC 位址等於該第一MAC 位址時,則該更新步驟為以該第一MAC 位址和該第一連接埠,取代○○○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此MAC 位址所位於的連接埠。
⒌原告認為各引證相互組合後,可作為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證據,茲將理由詳述如下:
⑴由引證2 、引證4 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4 中相關技術內容的出現位置說明如下:
A.第12頁第10行至第22行、第13頁第7 行至末行、第14頁整頁及第15頁第1 行至第22行,均已清楚描述,80
2.1Q VLAN 能被應用在對PORT或MAC 位址層廣播域進行管理,並根據轉發地址表(○○○區○○路組態記錄),對數據包進行過濾(即讀取MAC 位址並進行比對),以將數據包轉送至正確的成員;
B.第31頁第1 行至第8 行,已清楚描述「動態過濾(Dynamic Filtering) 」的重要特性,係在「自我學習過程在過濾數據庫中創建動態的地址表」,以實現「當數據包到達交換機後,交換機將會查看過濾及轉發地址表以決定如何處理該數據包」的目的,其內容遠較系爭案僅交代機台間連接關係的敘述,更為詳實且清楚。
C.第39頁第9 行至末行,已清楚描述802.1Q VLAN 所規定,以PORT為基礎(port-based VLAN) ,進行VLAN管理的細部作法。
D.第58頁第8 行至第59頁第20行,已清楚描述在動態轉發地址表中,設定交換機端口成員的MAC 位址,及是否設定學習新主機的MAC 位址的細部作法。引證4 第39頁「8.10 The Learning Process 」之意旨,係唯謂「MAC 位址的學習起因於交換器收到網路封包,每當交換器從某一連接埠收到網路封包時,會將封包之來源MAC 位址取出,再將此來源MAC 位址及其連接埠資訊,透過Learning Process來做處理」。舉凡,網路設備以其連接埠與交換器相連接後,只要交換器即能透過連接埠收到網路設備傳送出來的封包,進而去學習MA
C 位址,然而只要有封包陸續進來,交換器會持續學習
MAC 位址。②因此,依照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理解的是,MAC 位址的取得是由於網路設備在取得插拔訊號後所發送的封包,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並無法取得MAC 位址。倘如系爭專利所稱「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即可取得MAC 位址」,而非網路設備在取得插拔訊號後所發送的封包中取得MAC 位址,則引證2 第
4 欄第45~46行所揭露出「the port controller 30 c
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he incoming 」與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可能不相同,並應請參加人,具體說明如何在「插拔訊號中封裝MAC 位址」,因為,正如前所述依照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的是,系爭專利之「插拔訊號」僅是裝置間所感測到阻抗的變化所產生的,「插拔訊號」絕不會封裝MAC 位址,因為「插拔訊號」尚不是一個網路訊號。
③事實上,系爭專利並非僅在「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
即可取得MAC 位址」,請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6~8 行謂「控制裝置652 可間接由更換連接埠之網路設備(即分別具有MAC41 至MAC60 的20個網路設備)所送出的訊號,而取得配置在第五連接埠670 上各個網路設備的MAC位址。」,即可明顯的觀察到系爭專利絕非「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即可取得MAC 位址」。故,引證2 第4欄第45~46行所揭露出「the port controller
30 c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he incomin
g 」係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⑵系爭專利強調交換器藉由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並取得
插拔訊號中的MAC 位址。然而,依照系爭專利第5 圖及第14頁第4 段之敘述,網路裝置連接到網路設備的連接埠,並連接著多個網路設備,因此,交換器不只要學習偵測到插拔訊號後,得到的第一個MAC 位址,還要學習其他連接在相同連接埠上之其他網路設備。然而,原告認為系爭專利僅由插拔訊號取得MAC 位址,若實際應用在產品上,並不具任何意義,或並不可行,其原因是:
在系爭專利第15頁第1 段第3 行係謂「控制裝置652 可偵測到第三連接埠668 上的拔除訊號…又偵測到第五連接埠
670 的插入訊號,以及偵測和獲得目前配置在連接埠670的各個網路位址」,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MAC 位址的學習無法僅僅透過拔除訊號及插入訊號而可得知。例如,我們不能因第三連接埠668 上的拔除訊號和第五連接埠670的插入訊號,便推斷原先接在第三連接埠668 的網路設備,現在都換到第五連接埠670 ,進而直接將原先接在第三連接埠668 的20個MAC 位址,轉而學習到第五連接埠670。因為在交換器第三連接埠668 後端的任一網路設備,很有可能再換到其他的虛擬網路。故,依照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的是,MAC 位址的學習必需透過收到網路設備發出封包才可以學習到,這是交換器最基本的學習功能。
⑶引證2 之第1 圖○○○區○○路系統包括網路連接裝置、
網路設備、控制裝置及儲存裝置,而引證2 之第2 圖之交換器包括控制裝置及儲存裝置,且系爭專利之控制裝置的一系列操作,已被被告機關認定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故,任何熟習該項技術者,依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即能輕易思及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發明,系爭專利應不具有「新穎性」或至少不具有「進步性」。
⑷引證5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①引證5中相關技術內容的出現位置說明如下:
A.第2 至3 頁:介紹VLAN除可定義PORT成員( …defineVLAN membership by groups of switch ports …)外,亦可定義MAC 位址成員( …VLANs based on MACaddresses enable network manager to move a workstation to a different physical location on t
he network…) ;
B.第4 頁:說明使用者可任意移動工作站,而無需進行設定( …users can physically move their workstation without having to reconfigure their workstation's network address …) ,且VLAN的設定是全自動的( …VLAN configuration is automated …) ;
C.第5~6 頁:如何利用自我學習( …communication VL
AN membership information …) ,自動設定動態位址記錄( …table maintenance via signaling …),且說明各成員(membership)間訊息之更新方式,並介紹1995年版之IEEE 802.10 『VLAN Standard 』協定及1996年IEEE 802.1 Internetworking Subcommit
tee 作成之相關決議,其中亦清楚揭露了成員間利用相互溝通學習成員訊息的方式( …to communicate V
LAN membership information across multiple multi-vendor devices …) 。
②引證5 能證明系爭專利「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
種功效,即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請參閱引證5 第3 頁第2.2 節中第一段,其意旨係「以MAC 位址為基礎○○○區○○路,能讓網管者將依網路設備自由的在網路系統中更換位址,因為它能自動地將被移動的網路設備維持在其所歸屬○○○區○○路中,而如何維持,則是將新的連接埠自動加○○○區○○路的會員埠」,意即,引證5 具有動態設定和調○○○區○○路組態設定之技術特徵,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將該第一MAC 位址新增到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
③又,引證5 既已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具有動態設定
和調○○○區○○路組態設定之技術手段或功效,故,系爭專利第4 頁第2 段所謂「現有之以MAC 位址為基礎○○○區○○路,並無法動態設定和調○○○區○○路組態設定」,並不正確,而引證5 既然具有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則系爭專利當然為「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即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並應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⑸再者,引證4(即IEEE 802.1Q -1998)早已提及○○○區○
○路系統中,當網路裝置在學習到一個MAC 位址時,必須到資料庫中進行比對,若此MAC 位址不存在於資料庫當中,則將此MAC 位址,及其連接埠學入資料庫,若此MAC 位址已存在於資料庫當中,則將此MAC 位址所對應到的連接埠做更新,詳細描述請參考(IEEE 802.1Q -1998, P 39,8-10Learning Process.),因此,引證4 具有系爭專利「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多個MAC 位址」、「將該第一MAC 位址新增到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故,系爭專利理應不具有進步性。
⑹承上各點所述,被告認定「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
術」、「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及「更○○○區○○路
(VLAN) 組態設定記錄」,係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特徵或知識,而引證2 又具有相當於系爭專利○○○區○○路系統及交換機之硬體架構,且引證4 、5 都具有系爭專利「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多個MAC 位址」、「將該第一MAC 位址新增到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故,系爭專利理應不具有進步性。
⒍檢附96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庭所使用的投影片的紙本,並針對投影片內容欲表達的意義,依其頁次,扼要說明如下:
⑴第1 頁是系爭專利第1 圖所示的先前技藝,其中網路連接
設備(或網路交換器)10、12、14上可分別插接複數台的網路設備60~90 ,且各網路連接設備10、12、14分別設有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令管理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將網路設備60~90 的MAC 位址,分別設定至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中,形成複數○○○區○○路50、52、54(虛線框所示)。惟,在先前技藝中,當管理人員將網路連接設備10之連接埠20及連接埠38上的網路設備60及74對調後,網路連接設備10將對連接埠20及連接埠38上的網路設備74及60進行偵測,並讀取各該網路設備74及60的MAC 位址,且與所○○○區○○路50、52對應的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中的MA
C 位址,進行比對,由於,網路設備60及74原分屬二不同○○○區○○路50及52,故導致網路連接設備10因無法自對應的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中找到相符的MAC 位址,而造成網路連接設備10的錯誤動作或當機。此乃系爭專利欲解決的問題。
⑵第2 頁是系爭專利第1 圖所示先前技藝的等效示意圖,其
中網路連接設備(或網路交換器)相當於一管理者,用以管理○○○區○○路(紅色圖框),○○○區○○路相當於不同的班級(如:甲班及乙班),○○○區○○路所包含的網路設備相當於班級的成員(如:陳同學),○○○區○○路對應的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相當於班級名冊,故,管理者係根據班級名冊,辨識不同班級的成員。因此,當原屬於甲班的陳同學,因故赴乙班上課時,管理者將在陳同學呈報姓名(相當於MAC address )後,因無法在乙班的班級名冊中找到陳同學的姓名,而不知所措,致造成後續管理工作的停滯‧此乃因管理者沒被授權參照甲班的班級名冊,且沒被授權能將甲班的陳同學至乙班上課的事實,分別註記在該二班級名冊上所致。
⑶第3 頁是系爭專利第3 圖所示的實施態樣(1) ,用以說明
管理人員將網路連接設備301 之連接埠363 上的網路設備
319 拔下,且將網路設備319 插接至網路連接設備303 之連接埠508 上的實施態樣。
⑷第4 頁是系爭專利第4 圖所示的實施態樣(1) ,用以說明
網路設備319 被插接至網路連接設備303 之連接埠508 上時,系爭專利的網路連接設備303 將對連接埠508 進行偵測,並讀取網路設備319 的MAC 位址,且與所○○○區○○路502 對應的網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中的MAC 位址,進行比對,由於,網路設備319 原屬於不同○○○區○○路50
4 ,故,當網路連接設備303 判斷出MAC 位址不相符時,將利用自我學習的機制,瞭解不○○○區○○路○○路位址組態設定表中所包含的MAC 位址,並動態的更新或調整位址組態設定表的內容,如此,各該網路連接設備301 及
303 即可根據更新或調整後的對應位址記錄表,辨識出網路設備319 所屬○○○區○○路504 及實際的插接位置(即連接埠508 ),以解決先前技藝中存在的前述問題。
⑸第5 頁是系爭專利第3 及4 圖所示的等效示意圖,當原屬
於甲班的陳同學因故赴乙班上課時,管理者在陳同學呈報姓名(相當於MAC address )後,因已被授權參照甲班的班級名冊,且能將甲班的陳同學至乙班上課的事實,分別註記在該二班級名冊上,因此,即不致發生無法辨識陳同學所屬班級及現在位置的困境。
⑹第6 頁是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4 ~9 行所述的主要發
明目的,其中「應用○○○區○○路中」及「利用感測網路設備之MAC 位址」等二目的,由前述簡報可輕易得知,均已被揭露在先前技藝中,僅「動態地設定及調整交換器內部所○○○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目的,能被認定為系爭專利唯一的發明目的。第7 頁是參加人於93年3 月15日對系爭專利進行異議答辯時提出的專利範圍修正本第一項內容。
⑺第8 頁是系爭專利專利範圍修正本第一項內容的摘述,其
中第一個特徵「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係錯誤的敘述,因網路連接設備(或網路交換器)不可能藉由「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此二動作間無任何物理上的邏輯關係,反之,由前述簡報可輕易得知,任何網路連接設備(或網路交換器)均具備下列三個處理步驟的能力:
A.偵測連接埠上是否插接有網路設備的能力(即前述第一個特徵),
B.讀取網路設備MAC 位址的能力(亦為前述第一個特徵),及
C.將MAC 位址與交換器內部所儲存○○○區○○路組態記錄相比較的能力(即前述第二個特徵)。
因此,系爭專利專利範圍修正本第一項內容中,僅第三個特徵「依比對結果,動態地設定及調整的組態設定記錄」能被認定為系爭專利唯一的技術特徵。
⑻第9 頁是引證4 所示DES-3225G 網路交換機之使用手冊所
揭露的內容摘述。第10頁是引證5 所示「Guide to Virtu
al LANs 」專文所揭露的內容摘述。第11頁是用以說明,系爭專利專利範圍修正本完全含蓋了引證4 、5 及802.1Q標準通訊協定所揭露的「辨識網路設備的MAC 位址」、「網址自動學習」及「更新組態設定」等上位概念技術。
⑼第12頁是用以指出被告機關的異議審定書的論述誤謬之處
。按,引證4 、5 及802.1Q標準通訊協定既然已清楚揭露「辨識網路設備的MAC 位址」、「網址自動學習」及「更新組態設定」等上位概念技術(即投影片第8 頁所示系爭專利專利範圍修正本第一項的第三個特徵),若被告機關僅因引證4 、5 及802.1Q標準通訊協定中的文字敘述,未清楚指出該行業人士公知的先前技藝,即「藉由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及「即時進行MAC 位址比對」的技術(即投影片第8 頁所示系爭專利專利範圍修正本第一項的第一及二個特徵),即據以認定系爭專利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其論事用法顯有嚴重違誤,故異議不成立的處分理應撤銷。
⒎任何網路連接設備(或網路交換器),在虛擬網路系統(VL
AN)中,藉取得其它網路設備之MAC 位址,透過網址自動學習功能,更新位址記錄表中之設定記錄,實早已為IEEE 802.1標準通訊協定所定義,不僅非系爭專利所首創,亦非參加人首先實現在虛擬網路系統中,參加人在其專利說明書中,刻意隱瞞此一業界公知之事實,且在完全未加入任何創新技術之情形下,欲在專利說明書中,透過無關緊要之網路設備外部連線操作說明,主張保護IEEE 802.1Q 通訊協定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如:辨識網路設備的MAC 位址、網址自動學習及更新組態設定、802.1Q標準通訊協定之第7 、8 、14、15、30及39頁,其內容說明連接埠之自動學習功能),惟,被告機關之原承審委員卻渾然不知,誤准其專利權。
⒏綜上所述,原告在異議中所舉之各證據,不但在系爭專利申
請前已見於公開,且將系爭專利之整體步驟及硬體架構完全揭露出來系爭專利根本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又,系爭專利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15項,不符發明申請標的,故,違反專利法第19條之規定,應撤銷系爭專利暫准之專利權,但承審系爭專利之原處分機關竟然罔顧上述之事實,而訴願機關更以偏坦所屬機關之心態,逕作出訴願駁回之決定,顯有違法失職之嫌,故,原告請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為有理由,請為如聲明所示之判決。
㈡被告主張:
⒈起訴理由補充狀之理由⒈所述者並非事實;系爭專利之異議
審定書理由十係針對系爭專利是否已揭露實施必要之技術手段之論定,且其中相關者係如何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術手段,以及後續之比對與更新;其技術即使是本技術領域已有者,但若各引證案中並未對此技術之運用有所揭示或暗示,難謂系爭專利相對於該等引證案不具進步性。
⒉起訴理由⒈之⑶並非事實,各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中偵
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此一插拔訊號之偵測如同後續動作之起動偵測,亦即若未偵測到連接埠之插拔,則不會有後續之相關連接埠MAC 位埠之取得及比對更新。各引證案既未揭露系爭專利接埠之插拔信號,則顯然其等在連接埠已被插拔之後,仍然毫無所知,當然也不會有系爭專利後續之對該被插拔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取得以及進行即時之MAC 位埠之比對。上述審定理由前後在邏輯上是一致的,並無矛盾,且係運作程序上必要的。
⒊起訴狀理由⒉中沒有相關之技術分析及比對,其所述者亦非
事實,引證5 中所述之半自動與自動設定VLAN的組態設定,但引證5 並未揭露系爭案上述之偵測連接埠之插拔信號以進行即時之MAC 位址之比對。相對之下,系爭專利利用其偵測連接埠插拔信號,可在連接埠被插拔時立即檢知,並立刻進行該最新插拔之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取得,以及即時的MAC位址之比對;上述特徵技術之運作形態以及其產生之顯著功效,均係引證5 所無者,故系爭專利相對於引證5 仍具有進步性。
⒋起訴狀理由⒊並非事實,且其指摘被告偏袒參加人並無真憑
實據;系爭專利於93年3 月15日提出之修正本,係將其申請專利範圍中原第2,4,5 項附屬項均併入原第1 項獨立項,將原第5 項界定之前提條件併入其依附項之原第6 項(新的第
3 項申請項),以及將原第11,12 項附屬項併入原第9 項獨立(新的第6 項獨立項),將原第12項界定之前提條件併入其依附項之原第13項(新的第8 項申請項),上述修正本與其92年9 月1 日之審定公告本比較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且其顯然係為原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且互相合併者均具有相同的標的,並無不能合併之情事;已符合應准予修正之要件。
⒌起訴狀理由⒋並非事實,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有17頁之多,其
中之說明已足以使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修正後之各申請項之界定內容亦已敘明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且可為其發明說明或圖示所支持。原告於理由六中,對系爭專利第1 項之內容所作之更嚴格的解釋,其並無相關技術資料之佐證,係原告於行政訴訟才全新提出之片面之詞,其於專利異議申請書中完全未述及,參加人亦未對此提出答辯,故其並非行政訴訟階段可審究之理由。
⒍起訴狀理由⒌並非事實,其長篇大論仍改變不了一個事實,
各引證顯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中各構成的裝置及其操作實施內容,以及其間的耦接形態;各引證亦未揭示系爭專利構成中之控制裝置及其對插拔信號之偵測,亦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控制裝置對其取得之MAC 位址進行與VLAN組態設定記錄之比對,以及對後者之配置或取代之更新技術。原告在各理由中之主觀認定並無明確相關的證據多予支持。系爭專利中關鍵之技術內容,例如上述之連接埠之插拔信號之偵測,其在各引證中顯然均未有所揭示或暗示,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實無理由。
⒎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主張:
⒈原告指稱「被告認為各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偵測連接
埠之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之技術』,卻又謂『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已有者』」;「被告認為各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卻又謂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已有者』」;「被告認為『引證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卻又謂『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錄,其應是本技術領域已有者』」,故被告審定理由前後矛盾云云。惟查:
⑴原告曲解被告意旨,並將之斷章取義後張冠李戴,意圖製造出前述的矛盾現象,茲對原告之矛盾理由整理如下:
①項目1:
A.被告引述之矛盾理由前段:「各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案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B.被告引述之矛盾理由後段:「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
C.無矛盾之理由:前段被告所持之理由代表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之偵測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被告之理由係表示MAC address 的取得是習知技藝者應該知道的事,所以系爭專利並沒有未揭露之情事。被告的這兩段根本是在討論不同的議題,前段是說有些技術(例如插拔訊號之偵測)未被揭露,所以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是說該技術領堿中,有些技藝(例如 MAC address 的取得)為已知,所以系爭專利不需要再詳細敘述。故被告並無矛盾之處。
②項目2:
A.被告引述之矛盾理由前段:「各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系爭案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B.被告引述之矛盾理由後段:「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
C.無矛盾之理由:前段被告所持之理由代表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之偵測具有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被告之理由係表示MAC addr
ess 的比對是習知技藝者應該知道的事,所以系爭專利並沒有未揭露之情事。被告的這兩段根本是在討論不同的議題,前段是說有些技術(例如偵測插拔訊號後去取得MAC 位址,再進行比對MAC 位址可具有即時比對MAC 位址之能力)未被揭露,所以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是說該技術領堿中,有些技藝(例如MAC address 的比對)為已知,所以系爭專利不需要再詳細敘述。故被告並無矛盾之處。
③項目3 :
A.「引證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插拔訊號之偵測,亦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之MAC 位址與VLAN組態設定記錄比對,…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B.被告引述之矛盾理由後段:「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其應是本技術領域應有者」。
C.無矛盾之理由:前段被告所持之理由代表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之偵測、進行比對MAC 位址與VLAN組態設定記錄比對之技術,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被告之理由係表○○○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的更新是習知技藝者應該知道的事,所以系爭專利並沒有未揭露之情事。被告的這兩段根本是在討論不同的議題,前段是說有些技術(例如偵測插拔訊號後去取得MA
C 位址,可即時進行比對MAC 位址與VLAN組態設定)未被揭露,所以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段是說該技術領堿中,有些技藝(例如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為已知,所以系爭專利不需要再詳細敘述。故被告機關並無矛盾之處。
⑵又,原告之異議各引證案所揭示之「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技術」、「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此為上位敘述;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之技術」、「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取得MAC 位址以比對MAC位址之技術」、「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取得MAC 位址,比對MAC 位址之技術以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此為下位之敘述,根據系爭專利適用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第三節(第1-2-6 頁)規定「上位概念之發明,原則上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故被告之審查理由並無違法之處。
⒉再者,原告片面引述審查基準規定中之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
完成及組合發明、集合發明等規定,並主觀地曲解被告理由謂前後矛盾云云。惟被告並未指出系爭專利是為何種發明,故原告建立在假設基礎下的進一步申論理由並無意義。況且,原告之異議各引證案皆未見系爭案之關鍵技術內容,例如系爭專利之偵測插拔訊號來觸發後續取得MAC 位址等技術特徵之下,並非基於各引證資料可輕易完成,即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⒊又,原告認為被告不應准予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之理由乃在於該二項屬於「物之發明」,但其中卻包括「方法之發明」云云,惟查: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獨立項已依當時審
查基準對專利說明書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規定(第一篇第三章第一節之第五點,1-3-9頁)「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系爭專利於該二項中已揭露了上述各點,符合審查基準之規定,且系爭專利該二項所包含的並不是「方法之發明」,而是組成元件之功能性的教導,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透過該些功能性的教導,了解如何實施對應之組成元件,進而實施發明之標的物。
⑵再者,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本身所代理專利申請案中(詳
證據1 、證據2 ),亦有原告自己所指摘屬於「物之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權項中(如證據1 之請求項1 )包括了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認為之「方法之發明」,而由證據2 之請求項1 可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撰寫之請求項,方法發明之專利保護範圍會包含「下列步驟」等關鍵字眼,但系爭專利之裝置項並未出現這些關鍵字眼,依原告的申請專利範圍撰寫邏輯來看,系爭專利之請求項6 及請求項9 應無包含「方法之發明」。足證,原告所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對物之發明的撰寫格式,應非問題所在,被告審定申請專利範圍之原則一致,應無違法之處。
⒋原告另認為,結合其異議之引證2 、4 、5 之後,可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其理由係為引證2 可揭露系爭專利之「插拔訊號」、引證5 可揭露系爭專利之「將該第一
MAC 位址新增到○○○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又引證4 揭露系爭專利「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多個MAC 位址」、「將該第一MAC 位址新增到○○○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故系爭專利理應不具進步性云云。惟,經查原告引用引證2 之「the po
rt controller 30 c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
he incoming 」,但原文應為「the port controller 30 c
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he incoming frameneeds to be switched to 」。原告斷章取義,其斷句後文法不通,即便勉強解釋,也與引證2 之原意不合,引證2 的原意是判斷進來之frame 要轉到哪個port,與系爭專利之判斷哪個port連線完全不同;前者不會改變儲存的port之位址,後者會,而此改變與插拔訊號有關。因此,結合引證2 、
4 、5 之後,仍無法實施「由插拔訊號引起位址的更新」。⒌經查,原告於起訴理由補充狀中應非如原告所稱有新事證之
情事,而且此補充狀中,其⒍之⑹,完全略過系爭專利之第一個技術特徵中的「偵測插拔訊號」,並在同項之⑺中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第一個特微「偵測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以取得MAC 位址」是錯誤的敘述,而在後續的技術比對中予以忽略,理由是「網路連接設備(或網路交換器)不可能藉由『偵側連接埠的插拔訊號』,以『取得MAC位址』,此二動作間無任何物理上的邏輯關係」。惟:
⑴原告此一論述,實曝露對系爭專利技術的誤解,本系爭專
利的方法請求項1(網路組態設定方法)中的第1個特徵乃是透過「插拔訊號」的觸發,來啟動「取得MAC 位址」之動作,至於如何去取得MAC 位址的習知技術,並非為其重點所在,此一技術特徵與原告所誤解的或刻意扭曲的前述內容-直接自所偵測的插拔訊號中取得MAC 位址,完全不同。另外,由系爭專利之利用上不可分離實施的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或第9 項可知,系爭專利之「插拔訊號」的偵測,係經由「控制裝置」作用,故原告指稱系爭專利此一技術特徵係錯誤的敘述為無理由。
⑵承上所述,原告自行經由上述理由,將系爭專利的技術特
徵縮減至「依比對結構,動態地設定及調整的組態設定記錄」,並企圖由異議引證4 及5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推論亦為無理由。
⑶更何況,在原告所指出異議引證4與引證5之所謂相關技術
中,皆未見任何有關於網路設備的「插拔訊號」之技術,故被告之異議審定理由七、八中所述引證4 、引證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偵測連接埠,以即時進行MAC 位址比對之技術;系爭專利非基於引證4 、引證5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並未有違法之處。
⒍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第1 項之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
20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3 項所明定。而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第19條至第21條或第22條第3項規定者,依法得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情事而應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二、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5項,其中第1 、6 及9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獨立項所記載之內容為:
1.一種網路組態設定之方法,至少包括:藉由偵測一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插拔訊號,以取得該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媒體存取控制位址(Media Access ControlAddress ;MAC 位址);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以獲得一比對結果;以及根據該比對結果對○○○區○○路組態設定記錄進行一更新步驟,其中若該比對結果顯示該第一MAC 位址不存在於○○○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則該更新步驟為將該第一
MAC 位址及該第一連接埠配置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若該比對結果顯示○○○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一第二MAC 位址等於該第一MAC 位址,則該更新步驟為以該第一MAC 位址和該第一連接埠,取代○○○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
6.一種交換器,該交換器係應用在○○○區○○路中,且係用以連接複數個網路設備,該交換器至少包括:
一儲存裝置,該儲存裝置具有○○○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以及一控制裝置,該控制裝置係用以感測該交換器之一第一連接埠上的一第一插拔訊號,並取得配置在該第一連接埠上的一第一網路設備之一第一MAC 位址,然後比對該第一MA
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以獲得一比對結果,再根據該比對結果對○○○區○○路組態設定記錄進行一更新步驟,其中若該比對結果顯示該第一MAC 位址不存在於○○○區○○路組態設定記錄內,則該更新步驟為將該第一MAC 位址及該第一連接埠配置進該虛擬區網路組態設定記錄中;若該比對結果顯示該虛擬區域網組態設定記錄中之一第二MAC 位址等於該第一MAC 位址,則該更新步驟為以該第一MAC 位址和該第一連接埠,取代○○○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
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
9.一○○○區○○路系統,至少包括:一網路連接裝置,該網路連接裝置具有複數個連接埠;至少○○○區○○路,該至少○○○區○○路至少包括:
一網路設備,該網路設備具有一MAC 位址,且耦接於該些連接埠之一第一連接埠;一儲存裝置,該儲存裝置具有該至少○○○區○○路之至少○○○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以及一控制裝置,該控制裝置係用以感測該網路連接裝置之該第一連接埠上的一第一插拔訊號,並取得配置在該第一連接埠上的一第一網路設備之一第一MAC 位址,然後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該至少○○○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以獲得一比對結果,再根據該比對結果對該至少○○○區○○路組態設定記錄進行一更新步驟。
原告所提異議證據1 為系爭案審定公告本;證據2 為西元1998年7 月30日出版之「IEEE Standards for Local and Metropolit an Area Networks」內頁第198 頁之影本(即引證
1 );證據3 為西元1999年6 月22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MAC ADDRESS TABLE SEARCH UNIT 」專利案(即引證2);證據4 為聯想網路公司販售之DES-3225G 乙太網交換機實品(即引證3 );證據5 係證據4 之西元2000年7 月製作之使用手冊,及IEEE協會定義之802.1Q之電子檔案光碟片(即引證4 );證據6 是Decisys ,Inc 於西元1996年6 月5日公開之「Guide to Virtual Lans 」專文(即引證5 )。
三、本件發明專利異議事件,經被告審查略以,系爭專利各獨立項之共有技術特徵為:藉由偵測一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插拔訊號,以取得該第一連接埠上之一第一網路設備的第一媒體存取控制位址(MAC 位址),之後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以得到一結果,再根據該比對結果對該VLAN組態設定記錄進行一更新步驟;而第6 項獨立項係由以上述方式運作之控制裝置及另一儲存裝置組成之交換器,其中亦界定了該更新步驟之具體實施型態;第9 項獨立項係由以上述方式運作之控制器,另一儲存裝置,網路設備組成之至少一VLAN,以及具有連接埠之網路連接裝置組成之VLAN系統。引證1 僅揭示將MAC 位址匹配一VLAN識別碼,以定義VLAN之成員,並未揭示系爭案上述插拔訊號之偵測、對應之網路設備之MAC 位址之取得,以及後續之比對及更新步驟;引證2 中僅能單純地決定那一連接有訊號輸入而已,但該某一連接埠有訊號輸入並不代表該連接埠係被拔除或更換,引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之插拔訊號之偵測,亦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之MAC 位址與VLAN組態設定紀錄之比對,以及對後者之更新等技術;引證3 及引證4 之對應使用手冊揭示其係根據使用者手動設定之老化時間與MAC 位址過濾,來更新MAC 位址表,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即時進行MAC 位址比對之技術;引證4 之IEEE 802.1Q 通訊協定,其係依據使用者所設定之老化時間來執行動態過濾,藉此而觀測連接埠所收到之MAC位址,再根據連接埠的狀態來更新過濾資料庫,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即時進行MAC位址比對之技術;引證5 所述之半自動與自動設定VLAN的組態設定,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即時進行MAC 位址比對之技術。是上揭諸引證資料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諸附屬項包含所依附之諸獨立項之全部技術特徵,諸引證資料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諸附屬項皆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乃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依原告於舉發階段所提舉發理由及證據,係謂各引證案均
能單獨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此有原舉發理由附原處卷可稽。茲原告於本件訴訟中起訴主張各引證案相互組合後,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云云。按各引證案相互組合後,乃屬新的獨立證據,而非補強證據,原告既未於舉發時提出,被告亦未能於原處分中予以審酌,其嗣後始於訴訟中提出,自非本院所得審究,合先說明。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
」、「比對MAC 位址」、「更○○○區○○路(VLAN)組態設定記錄」,固均為習知之技術;惟系爭專利並非單獨以之為技術特徵,而係結合上術習知技術,並以「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為之啟動,即「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及以後之比對更新。
」此方為系爭專利之完整技術特徵。原告起訴意旨將之拆解,主張其中有部分為習知技術,而謂原處分前後理由矛盾云云,實不足採。
㈢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三章第一節之第五點
(,1-3-9頁)規定:「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及第9 項獨立項,界定了相關之各構成裝置以及其間之耦接形態,並界定了各裝置之操作實施的內容,包含相關訊號之感測,或取得訊號之傳送及比對,以及後續之配置或取代更新,應已揭露該裝置在實施上必要的技術手段,而可據以實施者,應已符合前揭審查基準之規定,無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又系爭專利第6項及第9 項,其係界定各相關之各構成裝置(如交換器與儲存裝置、控制裝置○○○區○○路系統與網路連接裝置、網路設備、儲存裝置、控制裝置),應屬「物之發明」;至其後所述各裝置間之耦接形態,及界定了各裝置之操作實施的內容,核屬功能性之教導,而非另有「方法之發明」,此在生化或資訊等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極為常見;原告訴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及9 項所述之技術內容,參加人主張保護的是「物之發明」,但其中卻包括「方法之發明」云云,實有誤解,應不足採。
㈣原處分認引證1 、引證3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原告於本訴訟中已不爭執,故無庸再予深論。又引證2 第1 圖○○○區○○路系統雖已包括網路連接裝置、網路設備、控制裝置及儲存裝置,而引證2 之第2 圖之交換器亦包括有控制裝置及儲存裝置,但相較於系爭專利,僅揭示其部分構件而已,引證2 顯未揭示系爭專利上述「藉由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以取得相連接埠之MAC 位址,及以後之比對更新。」之技術特徵。至於引證2 第4欄第45~46行所揭露之「the port controller 30 c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he incoming 」,原告雖主張係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插拔訊號」云云;惟引證2之原文應為「the port controller 30 can determine which port (if any) the incoming frame needs to beswitched to 」,其係判斷進來之frame 要轉到哪個port,與系爭專利之判斷哪個port連線完全不同;前者不會改變儲存的port之位址,後者會,而此改變與插拔訊號有關;故引證2 前揭內容,非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插拔訊號」。
㈤關於引證4 ,原告訴稱:引證4 第39頁「8.10 The Learn
ing Process 」,已揭露「MAC 位址的學習起因於交換器收到網路封包,每當交換器從某一連接埠收到網路封包時,會將封包之來源MAC 位址取出,再將此來源MAC 位址及其連接埠資訊,透過Learning Process來做處理」;又引證4 早已提及○○○區○○路系統中,當網路裝置在學習到一個MAC 位址時,必須到資料庫中進行比對,若此MAC位址不存在於資料庫當中,則將此MAC 位址,及其連接埠學入資料庫,若此MAC 位址已存在於資料庫當中,則將此
MAC 位址所對應到的連接埠做更新等語;惟縱認屬實,充其量引證4 僅揭露系爭專利「比對該第一MAC 位址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之多個MAC 位址」、「將該第一
MAC 位址新增到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 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部分而已,仍未見系爭專利之核心技術「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㈥關於引證5 ,原告訴稱:引證5 第3 頁第2.2 節中第一段
,其意旨係「以MAC 位址為基礎○○○區○○路,能讓網管者將依網路設備自由的在網路系統中更換位址,因為它能自動地將被移動的網路設備維持在其所歸屬○○○區○○路中,而如何維持,則是將新的連接埠自動加○○○區○○路的會員埠」,意即,引證5 具有動態設定和調○○○區○○路組態設定之技術特徵,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將該第一MAC 位址新增到進○○○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及「將○○○區○○路組態設定記錄中之該第二MAC位址和對應該第二MAC 位址之一第二連接埠等記錄」等技術特徵及功效等語;惟縱認屬實,引證5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偵測連接埠之插拔訊號」之技術特徵。
㈦基上,系爭專利非諸引證案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者,系爭專
利相對於諸引證案,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告所訴,核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其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3項 之規定,所為本件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銷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另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