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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679號原 告 利益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6 月20日以「快速識別穿伸與不穿伸之扳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0月16日(95)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5208449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