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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606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20日以「晶圓凸塊製程」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95年10月24日以(95)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5208772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6060638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