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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59號上 訴 人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7年7 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0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