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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72號原 告 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代 表 人 賴伯勳(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1月3 日訴字第0950131 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7 號給付淤積物讓售款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

律關係已經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00172 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須

以終止石門水庫中游淤積清除作業(一區)A案讓售淤積物部分工程契約是否合法成立為準據,茲據被告狀陳上開民事法律關係,已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刻以95年度訴字第907 號審理中,有民事起訴狀附卷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依首揭說明,在該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