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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79號上 訴 人 甲○○○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87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有關宿舍事務
裁判日期:20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