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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0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乙○○(處長)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5 月18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

律關係已經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01808 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須

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為準據,茲據原告陳述上開民事法律關係,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刻以96年度訴字第27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審理中,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2 月15日新院雲民倫96訴27

1 字第03011 號函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依首揭說明,在該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