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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乙○○(處長)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1808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須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為準據,該民事法律關係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1 號審理中,經於民國97年2 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477 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