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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12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29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1日以「轉子之磁鐵環固定構造」(下稱系爭案)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5年9 月29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79287

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60606647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