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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2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16號上 訴 人 蔡碧珠即三兆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遊動廣告物之管理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21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楊 莉 莉法 官 陳 心 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