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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23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36號原 告 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胡勝正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3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日期:20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