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08號上 訴 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上 訴人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興旺(局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30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法 官 闕 銘 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