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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32號原 告 甲○○原名:張國被 告 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 、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復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惟人民與國家間非屬法律或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行使之事件而發生爭訟,係屬私權關係之爭執,即非行政法院所應審理。因此,原告之訴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暨同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規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緣系爭坐落台北市○○路○ 段○○○ 號2 樓建物原係訴外人陳國興於民國(下同)85年5 月2 日因拍賣取得,於85年6 月

18 日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之抵押權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陳國興於90年1 月23日死亡,由原告之父陳業龍繼承其遺產。又陳業龍於90年12月30日死亡,由原告及訴外人陳國平繼承其遺產,各取得系爭建物權利範圍2 分之1 之產權。原告嗣於91年6 月26日向被告申請前開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補發登記,經被告審核無誤並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後,於91年8 月1 日補發該權狀予原告在案。其後系爭建物於91年12月18日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 度執字第36056 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國揚、陳國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辦理查封登記,後又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7 月24日北院錦91執壬字第36056 號函,於92年7 月31日辦理塗銷查封及加註拍定人登記,拍定人並於92年8 月18日申辦拍賣移轉登記完竣。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2 分之1 產權因直接機關授權變更塗銷,將全部所有權人更改2 分之1 部分產權列入於陳國平,以致原聲請人被查封後,該院未查確實身分,而將2 分之1 款項即1,300,000 部分由國會暨山水所得。爰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賠償120 萬元。

四、惟按「國家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5 條、第11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依國家賠償法所生損害賠償爭議,除於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即行政訴訟法第7 條之合併請求)外,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五、而行政訴訟法第7 條所謂「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其立法理由:「‧‧二、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致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提起行政訴訟後,其損害有能除去者,有不能除去者,其不能除去者,自應准許人民於提起行政訴訟之際,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以保護人民之權利,並省訴訟手續之重複之繁。」,可知損害賠償之訴僅限定於提起行政訴訟之際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請求,非謂該損害賠償訴訟係屬「獨立之行政訴訟類型」,而可單獨提起。如單獨提起,應認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起訴自非合法。

六、本件原告並未就被告受理上述登記申請案件,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其單獨請求國家賠償,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本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2 條之2 第2 項規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又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管轄。

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條之2 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