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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74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業株式会

社)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本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11日以「機車之物品收納箱構造」(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受理國家為日本;申請日為西元2002年7 月15日;申請案號為0000-000000 ),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7條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3年12月22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含中、日文),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並依職權將異議理由主張有關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部分逕行變更為專利法第20條之

1 規定,復於95年10月20日以(95)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5208697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