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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3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2432號原 告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律師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 表 人 丘欣(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5 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60015277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 日至95年3 月28日間委由正誠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4 批(報單號碼:第AA/94/5646/4010 號、第AA/94/6175/4006 號、第AA/95/0508/4007 號、第AA/95/1360/4006 號),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稅率FREE,經被告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按原告應申報事項,以C1(免審免驗)或C2(應審免驗)通關方式先行徵稅放行,事後再加審查。嗣被告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通報事後稽核結果,以來貨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參據關稅總局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示意旨,彩色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

28.21.90號、稅率10% ;黑白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28.22.90號、稅率7.5%,據以通知原告分別補徵稅費新台幣(下同)387,955元、264,713元、121,626元及318,902元,合計2,207,584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貨物稅則號別應為原告主張之第8471.60.

90號,抑或被告改列之第8528.21.90號(彩色)、第8528.22.90號(黑白)?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美國及日本將附DVI (Digital Visual Interface)端子

之電腦用顯示器歸類於稅則第8471節,歐盟國家決議雖將附DVI 端子之液晶顯示器稅則定為第8528節,惟歐盟公告部長理事會作成對19吋以下顯示器實質停止課稅之決定,係因對19吋以下顯示器稅則區分難以找到基準之處理辦法。附DVI 端子之電腦用顯示器究應適用何號進口稅則課稅,被告應重視上開各國之見解。

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下稱HS註解)中文版第1165

頁就稅則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規定之要件為:①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②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 AM,PAL,D-MAC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③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另HS註解中文版第1232頁就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顯示器規定之要件為:①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②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定標準(NTSC,SECAM,PAL,D-MAC)予以編碼;③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則認定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自應檢視其功能究否符合稅則第8471節或第8528節之要件而定。惟查:

⑴稅則第8528節為「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

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該則稅則重要之點在於此等貨品裝有接收器,能直接接收有線或無線影音訊號。系爭貨物固附有

DVI 端子,惟DVI 端子係供個人電腦和顯示器間之數位連接。DVI 介面主要用於與具數位顯示輸出功能的電腦顯卡相連接,讓顯示卡的畫面訊號透過數位的方式傳送到電腦螢幕。DVI 數位端子採用數位格式傳輸,保證了主機到監視器的傳輸過程中資料的完整性(無干擾信號引入),可以得到更清晰的影像。系爭貨物雖附DVI 端子,僅係避免將數位訊號轉換成類比訊號,再將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訊號所產生之訊號失真現象,而直接傳輸予接收數位訊號。被告卻誤認附DVI 端子之系爭貨物為附有接收器之螢幕,顯有違誤。

⑵使用DVI 端子在增加影像顯示效果,與音頻電路無涉,

不具有傳輸音頻電路之功能,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有音頻電路,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

⑶系爭貨物倘欲將NTSC、SECAM 、PAL 、D-MAC 等電視系

統予以編碼,尚需外接TV TURN ER(Control Card)始具有電視機之功能。

⑷系爭貨物雖以VGA 及DVI-D 為輸入端子,但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電腦信號,未提供輸出端子以供信號之輸出,其顯示技術尚無法支援HDTV(高頻寬數位電視)所要求之高解析度,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電腦信號者。系爭貨物既無法視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與電視相似或為電視之替代品,自不應核列稅則第8528節。⒊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明確指出「彩色影像監視器」與「

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區別標準:①「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②「上述顯示單元之特色係低電磁場放射,其中解析度之顯示掃瞄線間隔自0.41公釐開始,隨解析度之提高而減。」③「為便於顯示雖小但清晰之影像,本節顯示器所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聚光度高於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所適用者。

」④「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放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瞄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瞄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傳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⑤「本節所含蓋之顯示單元經常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顯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距離長時間注視顯示單元之作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查系爭貨物須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訊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之產品規格,經實際檢測,亦僅具影像(V端子)而無聲音(A 端子),不具備音頻電路。系爭貨物之解析度為1280×1024HZ;點距僅為0.264 (H )×0.26

4 (V )公釐,平掃描頻率為80KHZ ,垂直掃描頻率則為75KHZ ,顯然大於第8528節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

15.6或15.7KHZ )。是系爭貨物之品質特性與產品規格,實符合上開區別標準,應歸屬於第8471號「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⒋依HS註解第85章8528節:「本節不包括(特別是)下列各

項:a.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不論是否單獨進口(第8471節)。」第84章8471節:「(1 )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各單元‧‧‧本節亦包括上述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各組成單元之分別進口者。」系爭貨物既係「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自應歸列稅則第8471.60.90.90-3 號。

又稅則之歸列,應按貨品之主要功能為準,縱貨品之附屬功能雖增加至超越原主要功能稅則所示功能,但仍未反客為主成為新主要功能者,仍應按其原主要功能予以歸列。是系爭貨物縱具DVI 輸入端子,但其主要功能仍為「8471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而非「8528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⒌依HS註解中文版就稅則第8471節之要件僅言及「該單元裝

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被告卻自行註釋為「不具有AV、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增加稅則第8471節所無之要件,且未說明該加註意見之來源及依據。被告曲解HS註解第8471節之要件,顯不可採。

⒍依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第0000000000號函:「‧‧

‧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按液晶電腦顯示器具DVI 介面,無法直接連接到如DVD 顯示影像,亦未配備遙控或電視調諧器(TV TUNER),並非如稅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多媒體」螢幕類型」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函所述:「‧‧‧考量廠商產品上市規劃時程,具DVI 介面而原歸列8471.60 目之顯示器於95年3 月31日前,廠商得選擇依資訊產品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檢驗標準與檢驗模式申請驗證登錄,自95年4 月1 日起則應依彩色影像監視器相關規定辦理。」可知行政機關原認可DVI 介面之液晶顯示器於95年3 月31日前歸列8471.60 目,原告亦信賴之。被告未告知原告稅則之變更,直接變更稅則追溯適用,此行政行為顯未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破壞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又含DVI 端子之LCD 電腦用顯示器早於87年即開始販賣,比起早期的規格、效能,現在產品並無任何變更。

⒎原告進口系爭貨物時,已先將其送至標檢局實施檢驗,取

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據以記載於進口報單供核。被告卻稱標檢局主管商品之驗證,非貨品稅則分類主管機關,其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認定之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核與稅則之核定及關稅之課徵無涉。惟稅則號別已明示進口商品應由標準局公告實施進口檢驗,且被告並無專業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可認定系爭貨物具DVI 輸入端子、可否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的解析度及有無調諧器等需經專業測試之貨品。

⒏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載明:「本案經查該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 Tunner 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2年4 月11日電秘字第071 號函亦載明:「系爭產品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相關書面資料,本會初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品與電視接收機有間...」益見系爭貨物確屬電腦資訊產品,並非「彩色影像監視器」。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系爭貨物業經被告就其現狀參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HS註解對海關進口稅則第8528節之詮釋:「本節包括下列各項:‧‧‧(6 )影像監視器,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及關稅總局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釋:「二、本案貨品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三、‧‧‧『液晶(電漿)顯示器』若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審慎研酌後,核定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

⒉查早期進口之LCD MONITOR ,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故稅則號別歸列第8471.60.90號項下。近來資訊產品不斷創新,部分LCD MONITOR 增具有DVI 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解析度,規格及功能與早期LCD MONITOR 不同。稅則係按實際來貨規格及功能等現狀歸列,自難僅以進口貨物名稱相同為由,主張應歸列相同之稅則號別。被告依事後稽核結果,以系爭貨物具有DVI 輸入端子,就來貨實際現狀,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並無行之多年稅則號別歸列變更之問題。

⒊查系爭貨物之輸入規定為C02 ,屬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之

進口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6 條規定,須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後始得輸入。次依商品檢驗法第1 條之規定可知標檢局施驗之目的係為確保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未對商品應歸列之稅則進行實質審查,故其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商品分類號別僅供參考,尚難作為核定稅則之依據。況標檢局非貨品稅則分類之主管機關,關於稅則之核定,自應以主管稅則分類之海關所認定者為準。原告所提上開標檢局函,係關於選擇申請驗證登錄方式之通知,與稅則之歸列無涉。

⒋系爭貨物經被告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按原申報

事項,先予徵稅放行。被告於事後稽核後,改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並依關稅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 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 年內為之。」通知原告補稅,於法並無不合。

理 由

一、按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第一欄稅率免稅;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第一欄稅率10% ;第8528.22.90號為「其他黑白或其他單色影像監視器」,第1 欄稅率7.5%。

二、原告委由正誠報關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 日至95年3 月28日間向被告報運進口貨物LCD MONITOR (液晶顯示器)4 批(報單號碼:第AA/94/5646/4010 號、第AA/94/6175/4006 號、第AA/95/0508/4007 號、第AA/95/1360/4006 號),原申報進口稅則第8471.60.90.90-3 號,稅率FREE,按C1(免審免驗)或C2(應審免驗)方式通關。經被告事後審核結果,以來貨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參據關稅總局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示意旨,將來貨彩色液晶顯示器改列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0% ;黑白液晶顯示器改列稅則第8528.22.90號、稅率7.5%,並據以增估分別補稅387,955 元、264,713 元、121,626 元及318,90

2 元,合計2,207,584 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貨物所附DVI 端子,係為避免將數位訊號轉換成類比訊號,再將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訊號所產生之訊號失真現象,其在增加影像顯示效果,與音頻電路無涉,不具有傳輸音頻電路之功能,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電腦信號,未提供輸出端子以供信號之輸出,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之要件相符;系爭貨物倘欲將NTSC、SECAM 、

PAL 、D-MAC 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尚需外接TV TURNER (Control Card)始具有電視機之功能,無法視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與電視相似或為電視之替代品,自不應核列稅則第8528節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

㈠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D ⑴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各構成

單元,係指將處理後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5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並且不具音頻電路,顯示單元受整合於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之特殊接頭(例如黑白或圖形接頭)控制(見本院卷第63頁)。而第1278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器,則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

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

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以供直接影像,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同樣目的。此類可能用陰極射線管監視器或平面顯示器之型態,例如液晶,發光二極體,電漿等,本節之顯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見本院卷第62頁)。由上可知二者之在首要區別在於,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連接器(如系爭貨物具有之D-sub 連接器),「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㈡按常見之兩種螢幕訊號線接頭有傳統之D-Sub 與較新之DVI

二種。D-sub 即VGA (Video Graphics Array)端子,目前大多數電腦與外部顯示設備間係經由類比VGA 端子連接,係一種D 型端子,上有15個針孔。電腦內部以數位方式生成之顯示圖像信息,被顯示卡中之數位/ 類比轉換器轉變為R.G.

B.三原色信號,信號通過電纜傳輸到顯示設備中。對於類比顯示設備,如類比CRT 顯示器,信號被直接送到相應之處理電路,驅動控制顯像管生成圖像。而對於LCD 等數位顯示設備,顯示設備中需配置相應之(類比/ 數位)轉換器,將類比信號轉變為數位信號,在經過2 次轉換後,無可避免地造成部分圖像細節之損失,而使顯示效果降低。DVI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設計目標即係透過數位化之傳送強化個人電腦顯示器之畫面品質,目前廣泛應用於LCD 、數位投影機等顯示設備上。DVI 介面可傳送未壓縮之數位視頻資料至顯示裝置。亦即經由DVI 介面,電腦主機與螢幕端均係使用數位之型式傳遞訊號,不須經過類比與數位間之轉換,即無訊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問題。數位式

LCD MONITOR (液晶顯示器)使用DVI 之訊號連接器,目的即為整合類比與數位界面,以便在由類比至數位之過渡期間內,兩者皆同時可用,屬支援影像訊號系統。而隨著數位化時代之來臨,除電腦外,各式消費性電子產品諸如DVD 播放機、DVD 錄影機、數位視訊轉換盒、D-VHS 播放機等亦使用

DVI 規格。LCD MONITOR 如具有DVI 輸入端子,即可連接、顯示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數位影像訊號,並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成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無須經過類比與數位間之轉換),因此除可用於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外,亦可用於播放源自資料處理設備以外之影像,依前所述,即非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㈢系爭貨物之訊號輸入模式兼具D-sub 與DVI 端子,解析度分

別高達1280×1024、1680×1050、1920×1200、1600×1200不等,有產品型錄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00-114 頁),而

DVI 端子係支援數位顯示之設備,為原告所不爭執,系爭貨物除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連接器(D-sub )外,尚具有

DVI 端子,顯非「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自不能歸列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至明。系爭貨物雖未提供輸出端子以供信號之輸出,惟系爭貨物具有DVI 端子,可藉由DVI 端子,以外接獨立型接收機之方式,播放源自資訊處理設備以外之影像;即能連接、顯示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支援高頻寬數位,顯已溢出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範圍,而相類於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況系爭貨物之網站資料亦謂其可供多媒體應用(見本院卷第72-86 頁),顯非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自無法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被告依其主要功能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未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平等原則。

㈣液晶顯示器係由使用D-SUB 介面「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發展到以DVI 介面「接受數位影像訊號」,再進而結合音頻訊號成為HDMI介面「接受數位影音訊號」,系爭貨物有D-SUB 介面,另因具DVI 介面而得以擴展其影像信號傳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功能,屬稅則第8528節「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之影像監視器,被告並非歸列為彩色(黑白)電視機,而予歸列彩色(黑白)影像監視器,並無不合。又稅則8528節內之影像監視器,並未限定須裝有接收器,能直接接收有線或無線影音訊號。系爭貨物既可藉由DVI 介面以外接獨立型接收器之方式,達到連結之相同效果,系爭貨物是否可「直接」接收DVD 播放之影像訊號,於其應歸列稅則彩色(黑白)影像監視器,並無影響。

㈤進口貨物之稅則歸列係被告之職權事項,系爭來貨經被告查

得為具有DVI 介面之LCD MONITOR ,依我國之稅則相關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業如前述,工業局及標檢局既非貨品稅則分類之主管機關,其所為之稅則歸類建議,自不足以作為來貨正確稅則歸列之依據。又關稅總局早以93年10月6 日台總局稅字第0931017520號、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釋:「...『液晶( 電漿) 顯示器』若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 0.90 號;若可接受影像信號而未具影像調諧器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本案貨品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所謂均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之行政先例,原告自無信賴保護可言。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從而被告將系爭來貨分別改列第8528.21.90號(彩色)、第8528.22.90號(黑白),按稅率10% 、7.5%課徵,補徵稅費387,955 元、264,713 元、121,626 元及318,902 元,合計2,207,584 元,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楊 莉 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