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59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有關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06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闕銘富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