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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65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9 日院臺訴字第09600806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必以有「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其前提,而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謂,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從而,若無行政處分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690號、1752號裁定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95年9 月27日以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其申請事項為:請求明示改質者(改質米澱粉)換算食米計量管理依據。倘該規範未經法律授權,請依法去除。被告於95年10月12日以台財關字第09500482100 號函復原告略以:按改質米澱粉歸列海關進口稅則第3505節,屬自由進口項目,如混合其他粉類如米穀粉,屬調製食品,則歸列稅則第1901節項下。自稻米及米食製品改採關稅配額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改質米澱粉」之改質比率不超過百分之1 ,仍含有大量米食成分,該會為避免業者有逃避稻米及米食製品關稅配額之管理,主張改質米澱粉有換算含米量之必要。本部為配額管理機關,爰配合於92年1 月2 日以台財關字第0910073272號令釋示,進口貨品經歸列第19章之混合穀粉或澱粉(含改質者),其成分如來自食米製得者,需換算食米含量,改質米澱粉需換算食米含量,即依據上開規定辦理。該令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 規定發布之通案性釋令,並依同法第160 條第2 項規定刊載92年1 月14日第41卷第2045期財政部公報,尚與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無涉等語。嗣原告以被告上開函復無關申請事項,未見被告作為,認為有損權益,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為不受理之決定,原告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及訴願法第1 條第1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改制前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而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外,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亦有明定。

四、查本件原告前開申請書所請求之事項,核無任何法令依據為其請求權之基礎,充其量僅屬就有關權益之維護,向被告提出陳情,易言之,原告無任何法令為依據,得請求被告去除改質米澱粉換算食米計量管理依據,其所申請即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而被告前開復函,亦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原告對之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有據,原告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法 官 闕 銘 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裁判案由:有關關務事務
裁判日期: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