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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66號原 告 曄慶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3年03月31日以「果實套袋㈡」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274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條第1、4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7月10日以(95)智專三㈠03027字第095205388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