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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7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 告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被 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 表 人 黃碧端(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代 表 人 乙○○所長)住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 日向訴外人臺北市政府所屬文化局申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建物即「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廣播大樓」,登錄為臺北市歷史建築,臺北市政府於95年12月13日召開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7 次會議,同時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下稱林試所)到場陳述意見後,決議將「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廣播大樓」登錄為臺北市歷史建築,並由臺北市政府於96年2 月9 日以府文化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嗣由臺北市政府分別以同年月日府文化二字第00000000002 號及00000000000 號函送林試所及被告在案。而林試所不服,認上開處分所登錄之建物將妨礙其台北市植物園暨南海學園整體規劃事宜,並造成公有土地收回困難等為由,於96年3月14日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後,將台北市政府登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大樓為歷史建築之原處分撤銷,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林試所是否為上開南海學園土地之管理機關,是否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有無提起訴願權利等爭議,與台北市植物園暨南海學園規劃案有關,同時本件訴訟結果,直接影響林試所主張其對上開規劃案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鴻斌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伶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裁判日期: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