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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7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88號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 理 人 錢師風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3 月15日以「具磁性定位風扇組之散熱器結構」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原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異議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於90年11月19日以(90)智專三(二)02022 字第09089002242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榮原公司不服,訴經經濟部於91年3 月29日以經訴字第0910610671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榮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榮原公司於91年8 月28日因公司合併而消滅,而原告為榮原公司合併後存續之法人,並聲明承受訴訟,訴經本院以被告漏未就系爭專利申請專範圍第1 項與異議證據比較是否具新穎性為由,於92年7 月3 日以91年度訴字第1579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參加人對該判決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經該院於94年1 月20日以94年度裁字第7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被告重為審查期間,參加人復分別於95年8 月21日及95年9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嗣經被告審查,認95年9 月6 日修正本未變更實質內容,且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02 條之1 第3 項第1款之規定,准予修正,並依該修正本之內容審查,於95年11月9 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9374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7 月5 日經訴字第096060702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