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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29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76號原 告 日商‧松下電工電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06月21日經訴字第09606069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係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95年02月10日以「定時開關㈢」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受理國家:日本,申請日:2005/08/11,申請案號:0000-00000),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審查。因原告申請時,僅以新式樣專利申請書及外文圖說提出申請,經被告於95年03月01日以(95)智專一㈡15163 字第09540359480 號函通知補正,原告於95年03月17日補齊相關書件。嗣被告依專利法第116條第4 項及第129 條第2 項之規定,認本案申請日應為95年03月17日,且其優先權主張已逾法定期限6 個月,而於95年04月26日以(95)智專一㈡15140 字第09540778570 號函為本案申請日應為95年03月17日及優先權主張不受理之處分;並於95年12月12日以(95)智專一㈢03036 字第0952106563

0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核准本案專利。原告對該核准審定書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其關於申請日期及優先權項目之核定,並命被告重新確認本案申請日及優先權日,經訴願不受理,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於96年1 月12日所提訴願書係以:「訴願人前於95年02月10日申請時,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定時開關㈢』之請新式樣專利,並檢附外文圖說,並列為第00000000號申請案。

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訴願人就本案申請時缺漏外文圖說載有新式樣物品名稱之首,命訴願人補呈,逕以95年12月12日

(95)智專一㈢03036 字第09521065630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認定訴願人補呈該等文件之日(95年03月17日)為申請日,且以上述申請日已逾可主張優先權之法定期限為由,未准予本件優先權之主張。原處分機關所為之此等處分顯已逾越專利法第116 條第4 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及第21條等規定所賦予之裁量權,因此,訴願人不服,爰依訴願法第1 條及第58條之規定提出訴願。」等語,足認原告所爭執者係本件系爭專利申請案有關申請日之認定及優先權之主張乙事。然揆諸被告機關之95年12月12日(95)智專一㈢03

036 字第09521065630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其內容五雖記載「申請日期:95年03月17日」,惟對於本件申請日之認定及優先權之主張,被告早於95年04月26日即以(95)智專一㈡15140 字第09540778570 號函作成「本案申請日應為95年03月17日,且本案不得主張優先權」之處分;且該函說明五亦敘明「如有不服,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等語,此有被告審定書及函等影本各一份附原處分卷足憑。是以,被告於本件專利核准審定書所記載之「申請日期:95年03月17日」等語,乃係重申95年04月26日(95)智專一㈡15140 字第09540778570 號函之意旨,並非另為重新處分;故本件訴願期間應自先前處分(即95年04月26日(95)智專一㈡15140 字第09540778570 號函)生效起算。從而,本件原告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係於95年4 月28日收受上開先前處分,此有被告機關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5年4 月29日起算,至95年5 月28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至96年01月12日始經由被告提起本件訴願,此有被告之總收文戳記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原處分是否合法,乃本件實體之問題,已與本院裁定予以不受理無影響,毋庸再予論述,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裁判日期: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