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