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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2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60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同上法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89年9 月13日以「半導體晶片封裝基板」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3年11月29日以(93)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3210553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4年11月2日經訴字第940613848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0006

6 號判決「駁回原告(即參加人)之訴」,並於95年11月28日確定。被告乃重為審查,於96年3 月9 日以(96)智專三

(二)04099 字第096201394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法 官 闕 銘 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1-16